2015年10月09日 星期五 国内统一刊号:CN51—0098     中国•企业家日报

过期食品退还给厂家很不可取

来源:企业家日报 作者:

  王先生在海淀区甘家口百货超市买到三瓶小黄瓜咸菜,过期近两月,根据10月1日刚实施的新《食品安全法》,消费者可获得“千元保底”赔偿。但超市方面坚称快过期食品已全部退给厂家,认为这些过期食品是王先生带进来故意栽赃。王先生提出调取监控以证清白,但超市方面拒绝,对此,王先生表示将继续维权。(10月4日《北京晨报》)

  在超市里买到过期食品后,是十分恼火的一件事,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直至“千元保底”赔偿,如此做法并非故意与商家过不去,而是食品安全大于天,只有人人敬畏法律了,自觉维护消费者权益了,我们的食品安全才能得以保障,老百姓才会买得放心,吃得安心。

  举凡购买食品,笔者有一个习惯性的动作,就是先看出厂日期和保质期。对于2013年出厂的小黄瓜咸菜,即便不过期,也不会购买,存放了近两年之久,究竟能不能食用还是个疑问。现在王先生与超市方面各执一词,王先生要求维权,超市怀疑消费者“碰瓷”,谁是谁非,相信法律自会主持一个公道。

  因此,笔者并不关心谁输谁赢,令我生疑与不安的则是另外一件事,报道提及一个细节,超市方面坚称快过期食品已全部退给厂家,这就让我感觉很不解很不爽了。食品过期了,最明智的处理方法不是退货,而是直接销毁,因为不管你如何处理,这些过期的食品是不能食用的。因此,我很担心,这些过期食品会被重新加工,或者干脆换一个标签,再回到超市与消费者的餐桌。现实告诉我们,此类坑害消费者的做法时有所见,某知名品牌厂家曾经将过期多年的月饼馅料,重新拿出来加工就是一个明证。

  将过期或即将过期的食品退给厂家,或许是一个行业惯例,这种做法很不明智、很不可取,有关主管部门必须拿出一个治理的措施来,将这些过期食品就地封存或直接销毁,如此才是负责任的做法。 (李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