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08月24日 星期一 国内统一刊号:CN51—0098     中国•企业家日报

永康“欧莱芙”被供货商搬空了厂

来源:企业家日报 作者:律师提醒:切勿私自违法追讨债务

  ■ 特约记者 方令航 金华报道

  

  债务人欠债不还,债权人就可以带人强行抢夺?8月17日晚上,戏剧性的一幕发生在浙江省永康市西城工业区西周路8号的“欧莱芙工贸公司”门口,这里突然停下了十多辆大货车,带队的李某以“欧莱芙”欠款不还为由,指挥数十人开铲车搬运仓库里的成品电炸锅和机器设备,一下子仓库里的400多件货物就被装车拉走。“欧莱芙”业主报警后永康公安出警赶到现场,将当事双方带到了派出所。李某振振有词地说:“欧莱芙”公司欠他18万元的债务,他“抢”的都是自己的货,这些货物就是用来抵债的。

  

  公司欠钱对方搬空了厂

  

  “欧莱芙”是永康一家出口炊具生产企业,近年来因为外贸生意不景气,企业周转比较困难。“欧莱芙”法定代表人吕玉怡告诉记者,去年公司开始到永康市清溪镇桐橔村李某厂里采购塑料件,双方达成配套供货关系。永康作为五金之乡,当地大量民营企业都采用这种外协合作,货款一般3个月结一次。

  吕玉怡和李某都是土生土长的永康人,去年春季两人成为生意上的合作伙伴。“欧莱芙”提供磨具由李某生产、供应塑料件,到去年底总共发生38万元的货款往来,“欧莱芙”已经支付了约20万元的货款,因为生意不景气,欠款18万元就拖了下来。吕玉怡出示给记者的账单显示:今年5月双方对账达成还款意见,欠款185819元从7月起到年底分批还清。吕玉怡告诉记者,因为在筹集生产资金,确实没有按欠条还债。上周自己的手机被欠费停机,可能让对方产生了误会。当天李某来到厂里后,她和丈夫都做了解释,但对方不管青红皂白就带人搬空了厂里的货物,除了400多套等待出厂的成品电炸锅,还有3套空调和一套热水器,以及一批电机配件。

  了解到这起行为涉及债务关系,警方组织双方协调。吕玉怡不得不同意李某拉走2车货,自己尽快筹款赎回。但吕玉怡事后再次找李某协调,对方的语气就变了:“他说原来的18万欠款不算数了,现在要我把之前38万元所有的塑料件都退回去,再与我结清货款,这不是胡搅蛮缠吗?他强行拉走了我仓库里十几万的货,还压着我30多万元的磨具没有退回,这样出尔反尔算有诚意解决问题吗?”记者随后多次联系李某采访了解情况,但对方拒接电话。

  记者今日在“欧莱芙”公司看到,仓库里已经空荡荡了,作为欠款人吕玉怡对李某的搬货行为提出质疑:“当天晚上只有我们夫妻两人在厂,2岁的孩子吓得大哭,他带来的人还威胁我们。我承认欠了他的货款,但这样喊人来抢不是黑社会吗?我们办厂又没有外逃也没有赖账,这样一哄而上不是抢劫吗?如果任何人都可以用经济纠纷为借口而随意抢人财物,这个社会的经济秩序岂不乱套?”

  

  不依靠公力救助强抢债务违法

  

  记者在永康当地采访,发现坊间对此也是莫衷一是,有的说吕玉怡欠债不还,李某这样做可以理解,永康一些小微企业民间借贷关系复杂,债权人多是先下手为强,能占到多少算多少,抢“自己的东西”并不违法。而去迟了却可能什么也得不到,拿着欠条无处兑现的情况并不少见。在永康市西城工业区一些关注此纠纷的企业主认为这样的“抢债行为”可以理解,西周路一名企业主说,李某“抢”到钱后没有逃走,而是在现场等民警赶到处理,他的行为属于正当的保全措施,一定程度上可以称为“合法强夺”。“永康老赖那么多,债权人处于弱势地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适当向债权人倾斜,有利于保护债主的合法权益,打击老赖的赖账行为。”

  “坊间的同情和规则不能抗拒法律框架的现实,欠债的确应该还钱,可是超出了自力救助的范畴法律就不会支持。”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毛长征律师表示:“公民的合法财产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扣押合法财产。债权人不依靠公力救助,采取私自非法扣押他人财产的手段实现债权实质上是一种违法行为,吕玉怡有权要求李晓康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根据《民法通则》,公民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哄抢,欠债人的合法财产也受国家保护——“欧莱芙”产生的震荡事实上触及到了永康市民间债务纠纷的方方面面,不少人都会问:到底应该怎样讨债?抢到的债务不被法律认可吗?

  毛长征认为,此案的警示意义在于,要对债权人不规范的自力救助叫停,提醒债权人采取合法渠道救助讨债。“民间都说欠债的是大爷,即便有偿还能力而不还,讨债人也不能去强抢。这种债务民事纠纷解决的途径很多,自力救助是最原始的一种,更多的还应该寻求公力救助,通过司法机关或仲裁委进行法律救助都是合法的渠道。自力保护容易产生侵权行为,使用不当会激化矛盾,从而导致一系列的严重后果,而且过多的自力救济会破坏经济秩序,各国立法对自力救济都持谨慎态度,我国也不例外。旅客住宿不付费,吃饭不给钱等小额债务,公力救助不能及时解决的情况下,债权人才可以强行扣押债务人随身财物抵偿欠款。但对大额债务债权人私自非法扣押他人财产,实质上是一种违法行为。法治社会必须依法讨债,是这件纠纷本身典型的社会意义。”

  

  别因追债而犯法

  

  毛长征律师告诉记者,现实社会中存在许多债务纠纷,欠债人久拖不还欠款的行为的确令人头疼、无奈。但要讨回欠款能不能自己去硬“抢”回来?还是依靠法律支持追回自己的所得-----这对债权人来说是一个不得不思考的问题,因为方式不对其结果往往适得其反。

  法制社会追债一定要在法律允许的框架下进行,即依法维权。民法理论上确有自力救济一说,但那是有严格适用条件和情形的。自力救助的实施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只能为保护自己的权利而实施;2、只能在紧急情况下实施(这里所称紧急情况,是指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如不实施自助行为,权利人的请求权便不能实行,或实行困难);3、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脱离了其正当成立的条件而滥用,将会对他人造成另一种权利伤害。诸如私自将小偷打伤;为讨欠款而“绑架”他人等等,都是一种对自身权利的滥用。这种滥用的后果,对个人往往是捡了芝麻丢了西瓜,甚至是芝麻还没有捡到就丢了西瓜,得不偿失;而对整个社会更容易滋生以暴易暴、弱肉强食的不正常价值观。因此,对于这种滥用自力救济,不依法维权的行为应该旗帜鲜明地反对。

  解决债务纠纷,欠债人一定要依靠法律,这不仅要求欠债人要有法律观点、法律意识,有关的行政、司法部门也要不断完善公力救济体系,促使其高效率地运行。公平公正公开的执法环境是依法维权的根本,而这也给执法部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