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07月25日 星期六 国内统一刊号:CN51—0098     中国•企业家日报

凉山“三放宽”支持企业发展

来源:企业家日报 作者:

  

  ■ 徐登林

  

  近日,记者从凉山州政府办公室获悉,《凉山州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支持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近日出台,通过“三放宽”优惠政策,支持当地企业发展。

  意见明确,企业可以以房屋产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等任一证明文件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办理工商登记。无上述使用证明的,可由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出具同意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证明办理工商登记。

  开发区(园区)内土地已征用,房屋正在建造的,可由所在地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出具同意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证明办理工商登记。

  住所(经营场所)为租赁房屋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及上述使用证明。使用军队房地产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意见规定,允许“一址多照”,在同一地址可以登记两个以上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

  允许“一照多址”,企业在住所以外设立经营场所,其经营场所与住所属于同一县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管辖区域的,经营场所可以申请备案。备案后,登记机关在营业执照“住所”一栏中标注经营场所地址,不再办理分支机构登记;不属于同一县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管辖区域的,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分支机构登记。

  住所在西昌市内由凉山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需在西昌市内设立经营场所的,向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备案;需在凉山州内其他县设立经营场所的,向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分支机构登记。

  申请人将社区住宅改变为商业(经营)性用房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备案)的,只要提交所在地居(村)委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商业(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即可办理工商登记。

  以商品住宅作为企业住所用于行政办公、通信联络、工业设计、文化创意、动漫游戏开发、电子商务、软件和信息服务、数据处理、网络技术、翻译服务等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秩序、无污染、无安全隐患的,免于提交居(村)委会或业主委员会的相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