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08日 星期一 国内统一刊号:CN51—0098     中国•企业家日报

需警惕存款保险制度可能带来的潜在风险

来源:企业家日报 作者:

  ■ 郭文婧 自由职业者

  

  存款保险制度酝酿21年后,央行2014年11月30日全文公布《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及说明,正式向社会征求意见。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50万。央行表示,存款保险制度的核心是充分保障存款人权益,这是制定政策的出发点和立足点。(12月1日《新华网》)

  美国自1829年开始逐步建立健全存款保险制度,1934年作为一家政府机构,正式成立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开创了世界存款保险制度的先河。据统计,1934年至2014年,美国平均每年破产的银行在50家左右。我国正式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一方面意味着银行市场的真正放开,新的银行可能如雨后春生般诞生;另一方面也意味着钱存银行不再等于安全,像美国那样的银行破产可能成为家常便饭。那么,《存款保险条例》就还需厘清几个问题。

  第一,政府信用的问题。无论是美国,还是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都是基于政府信用来为市场风险背书。但中国和美国不同的地方在于,美国历史上基本上都是以民营银行为主的,目前唯一有国资背景的联邦储备银行也有民间股份。而我国的银行,至少在目前,是以国有银行为主体的,政府本来就需要承担国有银行的经营风险。群众选择将钱存进国有银行,本身就是基于对政府的信任,存款保险制度再用政府信用为政府信用保险,不仅重复,而且“最高偿付限额为50万”实际上是让政府信用打折。

  第二,银行的风险问题。银行业已经告别了分业经营时代,进入了混业经营时代,银行的主要风险早已从单纯的贷款风险,变成了如今的系统风险,如证券、保险、债券、票据等等。而《存款保险条例》规定“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实际上就没有真正保险银行的风险。更重要的是,目前我国市场化的程度还不够,相当多的生产要素,特别是资源要素依然掌握在政府手中,有这些因素导致的系统风险,只能靠政府解决,即使是政府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也是无力应对的。

  第三,银行监管的问题。从理论上讲,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为银行的风险保险,就有权制定自己的规则来监管银行以降低银行破产的风险。但是《存款保险条例》在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职责中,只是说“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采取早期纠正措施和风险处置措施”、“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职责”,即使核查中发现重大问题,也只能是“告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这实际上就设计到央行、银监会、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职权划分以及工作协调了。正是因为如此,《条例》对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能被追究的责任,也只是轻描淡写。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毫无疑问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理论上它有利于市场化的推进,有利于更充分地发挥市场的作用,刺激银行业的竞争与创新;但另一方面,基于我国特殊的国情,特别是利率市场化和经济放缓的背景下,存款保险制度是否会加重人们对民营银行、中小银行的担忧呢?从而导致民营银行、中小银行的生存更难,国有大型银行的垄断进一步加剧?从而更不利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

  即使是美国,实践也已经证明,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定和高效,存款保险制度只能起到辅助作用,最重要的还是政府的监管。1987年,美国联邦储贷保险公司资不抵债,就是一个很生动的例子。次贷危机爆发之后,美国政府一方面是更多地运用“政府救助计划”,而不是存款保险制度;另一方面,是通过了被称为美国有史以来最大规模、最为严厉的金融改革法案,以加强监管。由此可见,在保护存款人利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上,目前的《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不仅需要进一步完善,而且还应该需要更多的配套措施。否则,就只能是让人们感叹“狼真的来了”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