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叶雷 自由撰稿人
在11月5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表态,企业“见菩萨就烧香”的状况必须改变,提出“五个一律”削减前置审批,规范中介服务,推行投资项目网上核准,把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向纵深推进,放开企业手脚,营造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环境。
行政审批过多过滥的坏处显而易见,因此中国新世纪提升经济活力的重要工作之一就是减少行政审批。2001年9月成立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之后的10年,共取消和调整了2497项行政审批项目,占原有总数的69.3%,地方各级政府依法取消和调整了77629项行政审批项目,占原有审批项目总数的一半以上。新一届政府围绕“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进一步“自我革命”,提出五年内砍掉1/3审批事项的目标。截至今年9月,本届政府已经取消和下放了600多项行政审批事项。
对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事项,一律不再作为前置条件;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为前置条件的,一律不再进行前置审批 ;对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前置条件,除确有必要保留的外,通过修法一律取消;核准机关能通过征求部门意见解决的,一律不再进行前置审批;除特殊需要并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外,一律不得设定强制性中介服务和指定中介机构。对确需保留的前置审批及中介服务,要制定目录,并向社会公布。“五个一律”的提出,说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仅还没有结束,而且正在向纵深推进。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到目前,毫无疑问已经进入了深水区,到了啃硬骨头的阶段,阻力可能更大,“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花样可能会更多。因为“庙”还在,“菩萨”还在,还需要“香火”来生存。于是,一些前置审批项目表面上取消了,但可能变成“前置程序”的形式继续存在。企业家抱怨:“明明是企业自己的资金,好像政府比企业还心疼!”其实,政府不是心疼企业的钱,而是心疼没法在审批过程中给自己“赚点钱”,所以就将过去由政府直接赚的钱,变成和中介组织一起赚了。
比如,媒体曾经报道的湖北一些情况:荆州一家化工公司准备上马一个100多万元的项目,不得不按照当地安监部门的要求,去一家指定的中介公司做安全评估,收费竟高达20多万元。同样,恩施州利川市一家企业去当地有关部门指定的一家中介公司做安全评估,评定安全等级居然是看交钱多少:5万元一级达标,3万元二级达标。到头来,实质的前置行政审批的不仅没有减少,而且企业的负担还加重了。
因此,相比于“五个一律”,“企业需要中介服务的,由企业自主选择。行政机关委托开展的中介服务,要通过竞争方式选择,并由行政机关支付费用”,这一新的规定更有实际价值。企业自主选择权的落实,切掉了政府利益分成的关联;行政机关支付费用,对政府牟利进行了釜底抽薪。当然,真正要落到实处,中介服务的垄断就要破除,服务范围没有区域限制,取而代之的是“建立中介机构信用档案”,倒逼中介机构自律。要让中介机构真正自律,还需立规建制,严惩违背诚信行为,不仅应该付出远高于收益的代价,更应该实行“一次失信,终身禁入”的事后监管。
更令人期待的是,李克强总理强调,各部门都要认真地自我核查,对没有法律依据的审批事项一律清理,努力做到前置审批“法无授权不可为”。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有权设定行政许可的主体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本身就是无权设置审批事项的。实际上,目前《行政许可法》的行政许可主体,还是过于宽泛,应该通过修法,将行政许可设定的主体完全收归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没有法律依据,任何行政管制和审批行为都是无效的,解决办法也绝不仅仅是行政机关“自查自纠”,而是要承担法律后果。
前置审批项目的多少,影响着创业、兴业的活力;同样,行政审批项目本身的审批效率也影响着创业、兴业的活力。尽管国务院强调“推行投资项目网上核准”,但这显然还是不够的。提高行政审批项目的审批效率,最好的办法就是“阳光审批”:一则行政审批的目的不在于批不批的问题,而在于符合什么条件可以批,因此条件、标准必须具体化、阳光化,而不能笼统、模糊;二则行政审批的效率本身应该法定,应该阳光化,而且应该有明确的罚则,不能任由行政机关“自由裁定”。
另外,李克强总理早就强调过:“简政放权绝不是一放了之,在放权的同时必须加强市场监管;放和管是两个轮子,只有两个轮子都做圆了,车才能跑起来。”相对于“放”,事后的“管”难度可能更大,还需要警惕一些政府部门把在“放”的过程中的利益损失通过“管”来弥补。法治对政府来说,就是“法无授权不可为”和“法定责任必须为”。有法律保障的政策制度才可得到有效执行,无论是“放”,还是“管”,啃硬骨头,都必须基于法治思维,否则“最后一公里”的问题,就可能依然难以根治。可见,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治“审批依赖症”上,我们其实还只是刚刚起步,还有很长的路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