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制设计
目前税法规定我国个人所得税缴纳制度为分类所得税制模式,即只对税法规定的特定的收入所得课税,而不是将个人收入总所得合并纳税。由于个税征纳每一个单独项目都有一定的抵扣的标准,分项纳税会使纳税人抵扣很多税基从而降低税负,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项目由十一项应税项目构成,其他的所得暂时不必缴纳所得税。不过,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我国居民收入的形式多样化,不仅仅由工资、薪金、劳务报酬所得,各种股利股息收入以及众多资本性所得也成为了我国国民收入的重要构成部分。因此个税规定的11 种收入形式表现的过于狭窄,影响了国家财政收入。
二、税收征管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的工资薪金阶层的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源泉扣缴,纳税人在领取所得时得到的是已经由所属单位财务部门代扣代缴过个人所得税的纯收入,无需再自行缴纳。年应税所得在12 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也想法设法通过一系列方法和手段减免或逃避纳税义务。因此社会的整体纳税意识不高,纳税人纳税态度消极。地税现存问题: 1.税收征管水平方面信息技术手段不高。我国目前的征管手段还比较落后,电子计算机在税收征管中的运用尚处于起步阶段,虽然初步开发了一些软件,但与实际工作的要求还有相当的距离。目前许多税务局将《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和《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导入到AHTAX2005系统后并不能与其它征管模块真正相联系,不可以直接开票和查询,没有起到改进征管手段,提高征管水平和工作效率的作用,暂时只能起到资料保存的作用。2. 征管质量不高,逃税现象严重。由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众多税源也不易轻易发现,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隐蔽性收入、灰色收入无法进行有效的监控,因而个人所得税是我国征管难度最大、逃税面最宽的税种。目前还没有完善的、可操作的个人收入申报法规和个人财产登记核算制度,加之流通中大量的收付交易以现金形式实现,在实践中也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措施加以制约和保障,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在向纳税人支付各种应税所得时,还做不到完全严格的扣缴。
三、收益方面的问题
现行中国个人所得税是中央地方共享税。个人所得税征收起来较繁琐,相关资料保存在各地方政府,所以由地方政府征收,40%留给地方,60%上交国家。从政府职能方面来看中央政府职能之一是调节社会成员的贫富差距,因此若将个人所得税划归中央税有利于国家的宏观调控,再通过转移支付拨付给地方是一种行之有效的税收方式。地方政府职能在于为当地提供公共服务,但是因为国家对地方的个人收入来源信息了解的不甚充分,因此个人所得税也有地方税的性质。从划分原则来看,根据马斯格雷夫的财政理论,以收入再分配为目标累进税应划归中央,地区分配不均的税源应划归地方。个人所得税表现出了明显的地区差异,并且个人所得税不容易征收,税基流动性很大,同时还具有收入再分配和稳定经济的功能。综上所述个人所得税共享比较适合中国国情,但从分享比例上来看地方所能分得份额偏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