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吴江 评论专栏作者
定向降准的初衷是支持小微企业扩大生产,助力实体经济。但部分小微企业制度松散,存在企业高管把企业获得的银行贷款用于其他用途的现象。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是:部分小微企业拿到银行贷款后与房地产商协议借贷,小微企业将其转手贷给房地产开发商,获取高额利息。这种情况在江浙一带比较普遍,几乎形成了链条。(《第一财经日报》8月14日)
“人往高处走,水往低处流”。对于资金而言,逐利而去也向来是其本性。从这个角度来看,无论金融信贷政策如何调整,的确都难以改变资金的逐利趋向。现实中,支持小微企业与实体经济的“定向降准”信贷新政,却并未实现预期的“定向”,最终仍然回流房地产业,似乎也不难用资本的逐利本性来解释。
正所谓“强扭的瓜不甜”,金融信贷政策也同样并不例外。假如不考虑资本本身的趋利特性,仅仅是出于善意初衷为信贷与实体经济之间“拉郎配”,也就难免一厢情愿。以“定向降准”政策为例,其初衷本在于规避资本投向的泡沫化,并使其重新回流并助力实体经济,从而形成健康良性的资本投资循环。然而,这一良好初衷,现实中却并未如愿以偿。虽然从表面看来,“定向降准”似乎是为一向资金饥渴的小微企业解了燃眉之急,但实际情形却是,宝贵的信贷资源经小微企业之手又再次回流转贷到了房地产开发商手中,“定向降准”的转贷,甚至还催生出利益链条。
不可否认,房地产行业所延续的高利润,及其对于资金的吸纳效应,想要一朝改变,当然并非易事。现实中,既然房地产行业依旧能承诺可观的资金回报率,金融信贷的收紧,催生各种信托平台为房地产行业输血,早已不是啥秘密。“定向降准”也未能逃出房地产行业强大的“万有引力”,要说也在预料之中。
那么,“定向降准”依旧花落“地产”,是否说明这是不可逆转的市场力量,又是否证明所谓小微企业的燃眉之急,实体经济的发展,在市场上全然不如房地产对资金的需求来得真实紧迫呢?而作为“定向降准”转贷中的关键环节,小微企业在其中所扮演的角色,更是引发质疑。
不过,假如把转贷的板子全部打在小微企业的屁股上,甚至认定小微企业是滥用“定向降准”政策的牟利者,恐怕也未必是事实的全部。毕竟,相比房地产对于资金的需求量,小微企业所能获得的信贷额度,远非同一数量级,二者之间其实并不能很好的对接,之所以“定向降准”最终还是为房地产业“进补”,真正促成并实现这一链条对接的,显然还另有关键先生。此外,作为放贷的金融机构,本该有相应的风险评估,并对放贷的去向和用途进行长期监管,假如金融机构尽职的话,即便小微企业制度松散,也早该发现不合规。从这个角度来看,扮演转贷角色的小微企业,与其说是主角,毋宁说是傀儡,真正有强烈资金需求发展实业的小微企业,甚至未必与“定向降准”政策有缘,而金融机构对于“定向降准”贷款用途监管的疏漏,甚至有意纵容,倒是更需追问。
一言以蔽之,“定向降准”仍然为地产“进补”,与其怪小微企业不务正业,倒不如反思失衡的产业政策所导致的行业间利润差距,以及“定向降准”政策在执行与监管过程中的缺位与失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