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告知:
1、本项目挂牌期自 2014年3月 24日起至 2014年 4月11日止,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变更挂牌条件,重新挂牌,直到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2、意向受让方需具备以下条件:(1)意向受让方必须通过相关部门资格审查;(2)采砂船采砂设备功率不得超过1250千瓦,且具有平缓移动的开采作业方式,有符合要求的安全、救生设施;采砂船舶证书(含采砂船舶租赁手续)、船员证书齐全;(3)严格遵守国家及重庆市河道采砂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4)三年(2011-2013年)内未受到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区防汛机构水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5)二年(2012-2013年)内未有提前终止采砂协议的。
3、意向受让方须在挂牌期内(法定工作时间)到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办理报名手续并缴纳规定的竞买保证金到联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为准),如挂牌期满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采取协议的方式成交;如挂牌期满有两家或者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采取互联网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缴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缴纳的竞买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为保护转让方和真实意向受让方的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缴纳竞买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非转让方原因,当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在扣除产权交易机构的交易组织费用后,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所缴纳的剩余竞买保证金,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金:(1)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并缴纳竞买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拒签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承诺书及安全生产承诺书或不履行承诺书条款的;(5)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砂石资源开采权转让协议书或未按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
4、交易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均由受让方承担(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转让标的为协议成交的,按三年成交总价的1%向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收取;竞价成交的,按三年成交总价的1.4%收取)。
5、受让方应在签订《最终报价确认书》之日起3日内按三年成交总价的20%缴纳履约保证金、按三年成交总价的10%缴纳安全保证金和按年成交价缴纳第一年砂石资源费。在缴清以上费用并签订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承诺书及河道采砂安全生产承诺书后与转让方签订转让协议并办理采砂许可证,出让期限以签订协议之日起计算。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转让协议到期后,如果没有出现违规行为或安全事故,全额退还履约保证金和安全保证金(不计息)。如果出现违规行为或安全事故,则按相关规定和受让方的承诺书、转让协议的约定执行。
6、受让方未按规定缴清价款,将取消受让方资格,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7、意向受让方报名时提供以下相关资料:(1)企业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如有委托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上资料还须交复印件2份,(2)提供采砂船舶检验证书、船舶产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租赁船舶的还应提供租船协议。
8、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以公告时间内提交报名、竞价资料及竞买保证金到账为准,意向受让方须通过相关资料、实物查勘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瑕疵(包括经济、民事纠纷及海事、航道安全等问题及其它相关瑕疵)及有关政策规定,并书面承诺自行承担标的瑕疵的一切风险后决定是否受让。
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投标。标的自公告之日起在标的现场展示,由竞买人自行到标的物现场实地查看。
10、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因河道水位变化、库岸及消落区治理和水利工程、码头、港口、桥梁建设、上下游水电站运行,生产和运输条件改变以及砂石资源数量增减等因素所产生的风险以及投资经营风险。
11、受让方进场及开采作业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依法处理采砂活动中涉及的第三方水事合法权益,与其他利益关系人发生的民事纠纷和民事赔偿责任,由受让方自行负责解决和全部承担,与转让方及联交所无关。
12、开采涉及通航、航道安全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开采单位应服从海事、航道等职能部门管理,并自行承担相关规费。采砂作业不得危害堤防、桥梁、航道、港口、码头、输变电线路安全,不得损坏水文、水质测验、邮电、通信、管道等设施。
13、禁采要求:(1)在河道堤防、护岸工程、桥梁、取水点、水文监测站、过江管道等保护范围以及河势变化敏感河道;主航道内和港口、码头、锚地一定水域范围;重要水功能区;影响涉水工程和设施安全运用的区域以及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保护范围内禁采;(2)在现行的航道范围内,航标周围30米范围内,埋有航标地下管道和过江线路的区域,主航道过渡段上下边滩接岸部分,非通航汊道的鞍凹部分,有利于维持山区河流通航条件的石梁、碛坝等范围内禁采;(3)在下河引道10米范围内,电缆线架10米范围内禁采;(4)在船舶停泊和作业区域,车、客渡通道,系舶设施10米范围内,危险品锚地等范围禁采;(5)在建重点工程施工区及保护区范围内禁采;(6)每天晚上20时至次日早上7时禁采。(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采区禁采。
14、开采权在许可期内不得转让,受让方必须按《长江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要求和规定进行作业,不得在河道内堆积砂石和废弃物,砂石随采随运。采砂涉及的道路、码头、堆场、生产场地及其他生产条件等问题由受让方依法自行解决。
15、开采期内因出现国家政策变化及影响长江河势稳定和防洪安全的自然灾害或国家、市、区重大建设项目(如小南海水电站建设)等情况,需要停止整个标段采砂活动的,由签订合同的行政管理部门宣布合同终止,发证机关注销所发放的河道采砂许可证,合同终止后剩余时间段(按月)的中标成交价,无息退还原受让方,转让方或发证机关不再承担其它任何经济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