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02月27日 星期四 国内统一刊号:CN51—0098     中国•企业家日报

第二届恶意诉讼治理与
防范法律研讨会
在京举行

来源:企业家日报 作者:

  

  本报讯 2月16日,由中国政法大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西北政法大学中国城乡发展与法制研究中心及国资委《市场观察》杂志社主办的“第二届恶意诉讼的治理与防范法律研讨会暨大连泛华公司案件专家论证会”在北京举行。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律意识的增强,一些单位和个人开始运用诉讼的手段,利用现实法律的空白与漏洞,用虚构的事实或者不真实的证据,借助合法诉讼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出现了一批虚假诉讼,甚至是恶意诉讼案件。专家介绍说,恶意诉讼是当事人在缺乏实体权利的基础上,利用法律所赋予的程序性权利损害他人利益或者加重他人负担,从而使己方减轻责任或获得不当利益的行为。当事人常常通过虚构事由,伪造、隐匿证据、滥用程序性权利拖延诉讼等方式实施侵害。由于这类侵害往往在形式上具备合法的外观,很难在其初始阶段被及时、有效地识别出来,恶意诉讼识别标准的缺失已经成为治理恶意诉讼的关键问题。

  根据会议资料显示,2006年大连泛华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与大连华达投资有限公司曾经签订合作开发协议,在合作履行存在分歧的前提下,华达公司于2010年起诉要求分配利润并且申请诉讼保全了泛华公司的巨额财产。至今案件不能审结,使双方当事人陷入长期诉讼的尴尬境地,其中存在怎么样的利益纠葛?是什么使案件久拖未结?

  与会专家从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入手,对法律事实的认定和诉讼请求的理由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深入分析,把识别恶意串通、伪造证据、虚构事实和理由等作为防范恶意诉讼的首要问题,特别是隐含前提的诉讼请求,往往掩盖了当事人真实的目的,混淆了法律关系,把诉讼作为实现非法利益的途径。针对目前的司法实践,在“第二届恶意诉讼的治理与防范法律研讨会暨大连泛华公司案件专家论证会”上,专家提出审判机关要严格立案审查、审慎采取保全措施、认真按照审判流程操作、力争避免超审限审理等建议,把公开、公正的司法理念贯彻始终。对于确认的恶意诉讼案件当事人,不能让其以败诉或者撤诉了事,必须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增加立法内容,将惩罚性赔偿规范其中。

  与会专家一致表示,治理和预防恶意诉讼是树立司法权威的重要方面,也是建立社会诚信机制的必要环节,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关注和司法机关的积极努力。 (朱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