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委托,定于2014年3月5日14:30对以下标的按现状依法在重庆联交所大足支所以互联网竞价方式进行公开整体拍卖,公告如下:
一、本次拍卖标的(以下简称标的):
1、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鹤林村7社重庆市大足县特殊锻压厂厂房,据评估报告显示:土地使用面积5097.36㎡,建筑面积3128.55 ㎡,房地证号:210字第202797号、20223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足国用(99)字第042413号,厂房、办公室,出让地,现空置。
2、大足县龙水镇龙石路14-412住宅,根据评估报告显示:建筑面积72.73㎡,房地证号:210房地证2005字第03002889号,住宅、划拨地,现有人居住。
3、大足县龙岗街道办事处南环中路海晶花园B幢1单元4-2号,根据评估报告显示:建筑面积189.55㎡,房地证号:210房地证2005字第01002694号,住宅、出让地,现有人居住。拍卖保留价:485.82万元,竞买保证金:48.582万元。
二、标的展示时间、地点:自公告之日起,在标的物所在地现场展示。
三、竞买登记手续办理:竞买人可通过线上(通过互联网方式)或线下(到大足支所现场)两种方式报名,竞买人应在2014年3月3日(到账为准)前将保证金缴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联付通)账户,并于2014年3月4日(法定工作时间)前办理竞买登记手续(签订竞买协议等)方可取得竞买资格,逾期不予办理。
四、特别说明:
1、拍卖标的物有抵押。其中标的1彩钢厂房未办理房屋产权证。本次标的物按现状进行拍卖,竞买人应仔细阅读标的物评估报告且务必在竞买前对标的物所涉土地、房产等进行实地查勘、了解、核实,请竞买人自行了解,并承担其相应风险。
2、拍卖成交后,由执行法院负责标的交付。
3、标的过户所涉及的税费由买、卖双方按国家相关规定各自承担其应缴纳部分。
4、标的面积最终以国土房管部门实测为准。若与本公告载明的面积有出入,拍卖成交价及佣金不作调整。
5、竞买人须以自己名义将款项缴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联付通)账户,他人为竞买人代支付保证金的将视为无效,所缴款项退回原账户。
6、竞买人通过互联网方式报名时,不得多人联合竞买,需办理多人联合竞买的竞买人请到大足支所现场办理竞买登记手续。
7、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在拍卖成交后7日内将价款全额划到指定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