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物系重庆市彭水县绍庆街道滨江路C15-2-1(第2层)商业用房(原黄金海岸歌城),系私人房屋招租,本次商业用房招租仅限空房招租,房屋为钢混结构,建面约793.35平方米,证载用途为商业。无租赁。第一年起租价为24万元,以后每年度租金在上年度的基础上上浮10%。租赁期为3年,租金按年支付,拟按现状以不低于第一年租金24万元协议或竞价招租。
特别告知:
1、本项目挂牌期自2013年11月22日起至 2013年12月5日止。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挂牌,直到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2、意向承租方在挂牌期内(法定工作时间)到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渝东南分所彭水支所办理报名手续并缴纳约定数额保证金5万元到联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为准),意向承租方可通过线上(通过互联网方式)或线下(到联交所)两种方式报名,线上报名方式不能接受联合体报名和委托报名;如挂牌期满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产生,则采取协议的方式成交,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租金的组成部分;如挂牌期满有两家或者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产生,则采取互联网竞价方式确定承租方,意向承租方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承租方被最终确定为承租方的,其缴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房屋租金的一部分,其余意向承租方所缴纳的保证金在承租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为保护出租方和真实意向承租方的合法利益,出租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承租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缴纳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非转让方原因,当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在扣除产权交易机构的交易组织费用后,出租方有权扣除意向承租方所缴纳的剩余保证金,作为对出租方的补偿金:(1)意向承租方提出受让申请并缴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承租方均不应价的;(4)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出租方签署《房屋租赁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房屋租金的。
3、意向承租方须通过相关资料、实物查勘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瑕疵及相关政策规定,并书面承诺自行承担标的瑕疵和政策了解的一切风险后决定是否承租,租赁后相关手续由承租方负责办理,出租方协助。
4、意向承租方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署《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金按年支付,并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第一年房屋租金一次性汇入联交所指定账户,以后每年度房屋租金按《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时间汇入出租方指定账户。
5、若协议成交,联交所收取承租方服务费为5000元;若形成竞租,除收取承租方交易服务费5000元外,另向出租方收取挂牌价增值部分的10%的竞价服务费;房屋租赁所涉及的其余税、费均由承租方全额承担。
6、房屋改造装修需征得出租方同意,不得改变房屋的结构,不得危及房屋使用安全,装修费用由承租方负责;租赁期满,如不再续租,则由承租方自行拆除,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装修费用。
7、承租方在租赁期间不得从事非法活动,涉及工商、公安、税务、环保、市政、卫生、安全等方面的民事、经济和法律责任,由承租方自行负责,概与出租方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