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08月20日 星期一 国内统一刊号:CN51—0098     中国•企业家日报

对两涉嫌使用“老油”串串店的调查通报

来源:企业家日报 作者:

  案件调查过程

  2012年7月31日15时20分,在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过程中,成都武侯食药监部门接到线索,红牌楼一家火锅底料加工点在非法使用“老油”熬制火锅底料。武侯食药监局当即会同武侯公安分局经侦大队、红牌楼派出所、武侯质监局以及红牌楼街道办事处组成联合行动组前往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加工点为武侯区龙华北路9号附1号1楼的“武侯区侧所串串店”和武侯区双安东巷2号附108、109的“厕所串串店”的火锅底料加工点。在该加工点及其库房,发现有数个食用油空桶及1桶尚未使用完的食用油,其标签均显示为邛崃市鑫禄福粮油厂生产的“鑫禄福牌菜籽油”,未发现其他可疑油品。由于该加工点现场无法提供出所用食用油的进货票据及生产厂家资质,联合行动组执法人员对正在加工的火锅底料及火锅油予以扣押。

  16时20分,联合行动组根据现场检查掌握的情况,赴龙华北路武侯区“侧所串串店”和双安东巷 “厕所串串店”进行检查。经现场检查,“武侯区侧所串串店”有合法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该店工作人员承认店内所使用的火锅油确实来源于红牌楼一街的火锅底料加工点,现场未发现有提炼“老油”的工具和设备。因其使用食用油来源尚未查明,联合行动组对武侯区“侧所串串店”进行了暂时查封。在双安东巷2号 “厕所串串店”,联合行动组发现该店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且该店使用的火锅油同样来自红牌楼一街火锅油加工点,现场未发现有提炼“老油”的工具和设备。联合行动组当场对该店用于经营的工具、用具进行了扣押,对该场所进行了查封。公安干警将火锅底料加工点和2家串串两店的工作人员带到红牌楼派出所进行了询问,武侯食药监局对以上场所内被查封和扣押的油料进行了采样和送检。

  调查的初步结论  

  经过武侯公安分局和武侯食药监局近半个月的调查取证,得出以下初步结论:(1)在红牌楼的火锅底料加工点和两家串串店,均未发现有使用回收食品(“老油”)作为原料制作生产火锅油的证据。在上述现场抽检的火锅油,经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测,未发现有非法添加现象。(2)经公安机关和食药监部门认真核查台账及进货渠道,该加工点使用的食用油全部来自于武侯区晋阳社区晋康菜市场内的“点点利”粮油经营部,食用油生产厂家是位于邛崃市的成都市鑫禄福粮油厂。“点点利”粮油经营部提供了成都市鑫禄福粮油厂的《营业执照》与“鑫禄福菜籽油”的产品检验报告,该报告系成都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出具,检验结论为合格。(3)上述两家串串店在食品经营中有其他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行为。位于龙华北路9号附1号1楼“侧所串串”店,在非注册经营的场所加工火锅底料,擅自改变餐饮服务经营地址,涉嫌违反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位于双安东巷2号附108-109“厕所串串”店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

  目前武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对两家串串店进行立案,正在进一步对违法事实和情节进行取证调查。其中龙华北路武侯区“侧所串串店”在接受处理和进行整改后方可继续营业。双安东巷2号的“厕所串串”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武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醒全市餐饮服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明确禁止“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回收“老油”制作火锅底料是违法行为,一旦发现和查实,食药监部门将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成都市武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