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成都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成都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2007年实行以来,我市食品安全举报监督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按照《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结合我市实际,修订了《成都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通过降低奖励条件、扩大举报人范围、可匿名举报等措施,让修改后的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更具操作性和实用性,更加鼓励公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社会监督。修订后的办法于2012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希望广大市民和群众积极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修订的部分包括:
一、降低奖励条件
1、将该办法中第三条“获得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中的第二点“违法案件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改为“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
2、将该办法中第三条“获得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中的第五点“举报违法案件货值在2万元(含)以上或社会危害性、影响重大、情节特别恶劣的”删除,将第四条“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改为“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
3、将该办法中食品安全事件明确为:违法、违规的食品安全事件。
二、修改奖励范围
按照《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中的奖励范围制定。
三、扩大举报人范围
按照《成都市基层食品安全问题发现及处置工作制度》的要求,将办法中第十七条“新闻媒体单位和个人,在新闻调查中提供案件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参照此办法予以奖励”改为“各级食品安全监监管员、协管员和信息员,流动人口协管员、监管部门食品安全协管员及新闻媒体单位和个人,在违法、违规的事件调查中提供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参照此办法予以奖励”。
四、简化办理程序
将《举报人奖励审批表》中“案件承办部门申报建议”和“调查核实部门审批意见”合并为“各级承办部门”盖章。
五、匿名举报可领取奖金
将办法中第十条“举报奖励对象限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的事件在查实后能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如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也应给予奖励。”及第十一条第四款“举报人凭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奖金。”改为:“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的事件在查实后能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如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也应给予奖励。”和“举报人(实名举报)凭有效身份证件到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领取奖金;举报人(匿名举报)凭各区(市)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或市级食品安全相关职能部门确定其为第一举报人的相关证明到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领取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