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07月29日 星期日 国内统一刊号:CN51—0098     中国•企业家日报

法律专家众议王老吉商标纠纷

来源:企业家日报 作者:争议不断 建议和解

  □ 李冰

  

  王老吉商标权纠纷案已历经3年多时间,曲折复杂,不仅涉及我国合同法、商标法、刑法、程序法等领域的诸多法律理论,也关涉到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企业与企业、企业与国家、企业与消费者和其他社会公众之间的多重关系。

  据中国经营报报道,目前来看,虽然“王老吉”商标争夺案已经尘埃落定,但是依然有一些遗留的问题没有得到妥善解决。在7月19日举行的“加多宝与广药商标纠纷法律研讨会”上,近20位法律界人士围绕着“红罐商品”包装装潢权属于谁?“商标使用许可期满后,库存产品的最佳解决方案?”等问题进行了讨论,同时多位法律界人士也建议,从凉茶行业的长远发展考虑,双方最好能和解。

  “红罐商品”包装装潢权属于谁?

  徐家力(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据我个人对这个案件的了解,装潢权属于加多宝。生产、销售17年“王老吉”的企业不叫王老吉,而叫加多宝。可以把装潢权理解为知名商品特有的,禁止被他人擅自使用的超越专利权保护的独占使用权,与商品紧密联系在一起。从商标理论上来讲,装潢权利并没有像商标权利那样完整和固定。

  现在,红罐装潢权大战颇为壮观。知名商品混同知名品牌后,也就是说,广药把商标混为了知名品牌。红罐包装是加多宝设计,受保护,生效具有维权记录的。陈鸿道于2000年申请专利,广药认为外观保护期为10年,已经过期。按照这种逻辑,对专利保护和效力以及继续产生了一种误解。以发明灯泡的爱迪生为例,过了专利期继续使用,属于非法,这显然在逻辑上是不通的。  

  张今(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研究员):装潢权在很多法律里并没有明确表述。红罐商品是因为红色和文字的使用形成了自己的特色,当时是由加多宝申请的外观专利,合同到期以后,继续使用,虽然不享有权利了,但仍然是产品的装潢。这个产品是知名产品,都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进行维权。商业标识注册时就有一些障碍,包括颜色、广告语,但是都属于商业标识类,都是产品的。我们在购买这种产品的时候,有时对装潢的认知,比其他要强。

  郭德忠(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我觉得红罐商品包装装潢实际上受到两重保护:一种是一开始加多宝公司申请了外观保护专利,申请了10年,在此10年中间,由于原来的王老吉,它成长为一个知名商品,同时它红罐商品的包装装潢,又是一个特有的包装装潢,随着时间的推移,随着王老吉成长为一个知名商品,这种红罐商品就符合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保护的要件,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商品保护是逐渐形成的。随着它商品成名,就获得了另外法律赋予的包装权的保护。随着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到期,就失去了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赋予的保护却越来越具体。所以装潢应属于加多宝一方。

  商标使用许可期限届满后,

  库存产品有无最佳解决方案?

  宋慧献(中国版权杂志编辑部副主任):如果完全从法律的角度来说,理论上是合同到期,被许可方就不应该再生产。使用商标的专用权的时候,你的权利的范围,基本上就两样:一个是你使用的商标来生产的专有权,和销售商品的专有权。如果权利到某一天截止,就不能再生产和销售了。我曾在报纸上看到一则广告,某一个店销售CD、DVD,版权到期,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销售完,这就说明必须按合同来进行。

  李秀娟(北京吉利大学法政学院院长):法律一般遵循等价有偿,公平合理的原则。按照双方的约定,加多宝在生产过程当中,支付商标使用权的费用到2012年的5月份,生产的产品应当是有合理对价的。在裁定之前生产的产品,在销售当中应该是合理合法的。同时根据《合同法》当中的理论,即便是广药集团收回王老吉的商标,也应该给一定期限的准备时间,不能说仅以合同约束的使用期为限来收回。同时根据国际惯例,存在一定期限也是合法的,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一般需有6个月到12个月来处理库存积压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