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06月28日 星期四 国内统一刊号:CN51—0098     中国•企业家日报

浅议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制度

来源:企业家日报 作者:

  □ 王云鹏

  

  参与分配制度是民事执行中保护多数债权人平等受偿权利的重要手段。在我国,参与分配制度是指申请执行债权人以外的对同一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其他债权人,因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各债权人的全部债权,其他债权人申请加入已开始的执行程序,并请求平均受偿,以实行自己债权的一种制度。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下,债权分配制度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较多,有很多问题还没能得到很好的解决,这里仅就其中的几个问题进行有限的探讨。

  一、申请参与分配的期限

  申请参与分配的期限关系到最终参与分配的债权人的数量及最终的分配的份额,是参与分配制度中一个重要的环节。关于申请参与分配的期限问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90条的规定,应当是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提出。但现实中存在这样一个问题,当被执行人的财产被处置后,主持财产分配的法院制作分配方案时,有申请执行人申请参与分配,这时分配方案又得修改。分配方案在修改时,又有申请执行人申请参与分配,这样的情况现实中是存在的,那么分配方案是否又要修改呢?如果多数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时间先后不同,必将导致法院要不断修改分配表,这与执行程序中要注重效率是相违背的。

  因此,个人认为较为合理的做法是应当统一以分配表做成之日前一日为分配截止日期比较适宜。这样既可以为多数债权人参与分配规定了一个合理的期限,也可以避免法院因不断有新的申请人参与分配而反复调整分配方案,影响债权人权利的及时实现。

  二、平等分配原则和优先受偿权的取舍

  目前,学界对于执行程序中参与分配的原则有平等分配原则和按照查封先后顺序优先分配原则两种不同的意见,两种意见各有所长。在司法实践当中,采取平等分配原则应该会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这样才能够使各债权人从执行标的物变价中获得公平的受偿。因此在法院执行实践中,更多的是采取平等分配原则。

  但在采取分配原则的同时,也可以考虑给予在先查封的债权人一定比例优先受偿的做法。在被执行人财产不足清偿其全部债务时,采取保全措施的债权人不享有优先权,但在具体分割被执行人财产时,可以根据申请保全的债权人所付出的人力、物力及其对防止被执行人转移、处置财产的所作出的贡献大小,法官运用其自由裁量权适当调高该债权人的受偿比例。这样既能调动其他债权人积极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采取执行措施,又能保护未采取执行措施的债权人的利益。

  三、平等分配原则下已起诉但未采取保全措施的债权人能否参与分配

  在我国目前的执行程序实践中参与分配制度大多采取平等分配原则,但考虑给予在先查封的债权人一定比例优先受偿的做法。在这个大原则下,如何处理那些已起诉但并未采取保全措施的债权人在参与分配中的地位,也值得我们进行探讨。

  从我们执行工作的实践中来看适用平等分配原则的案件,为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应当允许已起诉但未采取保全措施的债权人参与分配。司法实践中,会出现一些劳动争议类案件,而往往这些劳动者并不能及时采取保全措施,此时倘若不能让其参与分配,那么势必会造成大量劳动者上访,引起社会不稳定因素。

  而从合理性角度来看,也应当允许已起诉但未采取保全措施的债权人参与分配。毕竟保全措施只是一种控制手段,其目的是防止被告、被执行人转移、处置财产,它并不能在所保全的财产上设立他权利。若此时不允许已起诉但未采取保全措施的债权人参与分配,就是对其他权利人的不公,不符合合理性的原则。

  以上仅为在执行中对参与分配制度几个问题的思考,还有不少参与分配制度问题值得共同探讨,只有将参与分配制度的各项问题都研究到位,才能保证分配的公平公正性,才能更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