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法院审结一起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认定货堆坍塌砸伤销售人员,伤者、货物所有者与商场均有过错,判决三方分担损失。
案例:
某商场与某纺织公司、某经贸公司分别签订《设置专柜合同书》,约定该两家公司分别在商场设置专柜,销售床上用品,商场有偿为设置专柜方提供储运服务。
合同签订后,商场安排纺织公司、经贸公司及另一家公司的库存货物开放性紧邻堆放。2009年3月10日16时许,经贸公司员工李某在整理本公司的库存货物时,纺织公司专柜堆放的沉重圆柱状PVC软胶坍塌,将其右脚砸伤。李某住院治疗30天,出院后经司法鉴定,被评定为九级伤残,为索赔诉至法院。
法律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第三条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李某在整理本公司的库存货物时,纺织公司专柜堆放的PVC软胶坍塌将其右脚砸伤,此为不争之事实。床上用品一般较为膨松轻散,三家公司的库存货物又是开放性紧邻堆放,李某未提交有其他外力作用致PVC软胶坍塌的证据。李某在整理货物时,未尽到谨慎义务,是其受伤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
纺织公司未提交确实有效的证据,以证明其销售人员在放置沉重圆柱状PVC软胶时尽到了安全注意义务,对李某受伤亦应承担一定责任。商场在有偿为设置专柜方提供储运服务时,安排三家公司的库存货物开放性紧邻堆放,致使存在潜在危险,对李某受伤同样应承担一定责任。
法院认定对李某的损失其本人应承担40%,纺织公司与商场应各承担30%。据此判决纺织公司与商场各赔偿李某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17814.6元。
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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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法 朱新朝 凌世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