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琳:加强监管监察防范遏制煤矿瓦斯事故
11月11日,全国煤矿瓦斯防治现场会在安徽合肥召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骆琳在全国煤矿瓦斯防治现场会提出:加强监管监察,狠抓工作落实,在防范遏制煤矿瓦斯事故上取得更大成效。
他指出,煤矿安全是全国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瓦斯防治又是煤矿安全生产的关键和要害。各地区、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煤矿企业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重大决策部署,认真贯彻落实好张德江副总理在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坚定信心、加大力度,严格执法、深化整治,完善政策、健全体系,夯实工作基础、提升保障能力,把瓦斯防治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推动全国煤矿安全状况持续稳定好转。
他指出要突出抓好六项重点工作:一要认真实施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把瓦斯治理和煤矿安全生产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二要加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煤矿安全领域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三要充分利用安全生产“倒逼”机制,促进煤矿瓦斯治理,推动煤炭工业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四要加强瓦斯隐患排查治理,有效防范坚决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五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瓦斯防治和煤矿安全生产各项技术政策、标准规程的贯彻落实。六要加快建立健全煤矿瓦斯综合防治工作体系,推进煤矿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辛雯)
山西:煤矿职业病防护达标方可投产
11月13日,记者从山西省政府办公厅获悉,该省已下发“关于切实加强全省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通知”,今后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须同步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验收未通过的,煤矿不得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通知要求建设矿井开工后,必须建立健全煤矿职业危害防治领导机构和设置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按规定开展建设期间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必须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煤矿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必须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省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省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机构组织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未提交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未通过的,不得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今后,相关部门将通过煤矿职业卫生执法检查、专项整治和煤矿职业卫生突查、抽查、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年检等方式,加强对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或部门也将设立举报监督电话,接受从业人员的监督,对于举报的违法违规煤矿职业卫生行为,相关部门将严厉查处。
(岳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