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琳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日前,福建省政府结合福建实际,出台了十二项金融财税扶持措施,有力支持福建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
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倾斜
对市场前景良好,短期出现资金困难的小微企业不抽贷、不压贷,保持必要资金支持力度。加强小微企业贷款资金用途监测,确保用于小微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完善小微企业信贷审批流程,开辟“绿色通道”,提高信贷审批效率。创新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还款方式,简化续贷手续,与小微企业实际需求有效对接。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四单”管理,单列小微企业信贷计划,单独配置人力和财务资源,单独客户认定与信贷评审,单独会计核算。
切实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进一步完善对小微企业的贷款利率定价机制,尽量执行基准利率,不上浮或少上浮。清理纠正金融服务不合理收费,禁止对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向小微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
完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网络
积极引进省外中小商业银行在闽设立分支机构,增加小微企业信贷供给。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良好的商业银行放宽准入限制,允许其批量筹建同城支行,支持小微企业发展。鼓励商业银行新设或改造设立专门从事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专业分支行或特色分支行。
加强小微企业出口金融服务
对小微外贸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实行保费优惠政策。创新出口信用保险服务方式,优先满足小微外贸企业出口商高风险地区的保险限额,加强对小微外贸企业的理赔服务。支持小额贸易承保,提升出口信用保险对小微企业的渗透率。继续落实对小微企业信用保险保单融资的支持政策措施。扩大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出口试点企业名单,将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纳入试点范围。
完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服务
鼓励支持民间资本依法进入融资性担保行业。金融机构要多元创新小企业贷款担保与保证方式,在各类权利质押、动产抵押、企业联保、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等方面取得新突破,并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推进信用贷款方式,提升小微企业融资能力。
实施差别化的金融监管政策
对商业银行进行差异化考核,将单户5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视同零售贷款计算风险权重;对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所对应的单户5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不纳入存贷比考核范围;提高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开展小微企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工作,对政策执行成效良好的金融机构优先办理再贴现、再贷款;对达到要求的中小金融机构继续执行较低存款准备金率。
推进小微企业发债和信托融资
成立小微企业发债融资指导小组,指导小微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运用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务性融资工具进行融资。鼓励成长性好、经营管理规范、信用度较高的小微企业发行集合票据和集合债券。鼓励信托公司通过发行中小企业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为小微企业提供信托融资服务。
推进小微企业股权融资
各地要设立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引导各类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券商直投、股权投资资金投向小微企业。
减轻小微企业税费负担
贯彻落实小微企业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并将执行时间延长至2015年底。对确有困难的小微企业在2015年底前按规定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进一步清理取消和减免一批涉企收费。将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纳入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
落实服务小微企业金融业务的
优惠政策
对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贷款合同三年内免征印花税。将金融企业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延长至2013年底,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比照上述政策执行。将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
加大对小微企业的
财政扶持力度
省级财政每年安排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5000万元;风险补偿资金的补偿标准,以上一年度金融机构对小企业贷款季均余额为基数,按本年度小企业贷款季均余额比上年净增加额的0.5%予以风险补偿;各级政府要根据自身财力情况,建立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
维护金融稳定
采取有力措施有效遏制民间借贷高利贷化倾向,依法打击非法集资、金融传销等违法活动。禁止采取压票、限制客户转账等不正当手段影响小微企业正常经营。禁止贷款时强制搭售理财、保险等金融产品。严格监管,禁止金融从业人员参与民间借贷。强化对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的监管,防止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和变相吸收存款、违规放贷等行为,防范金融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