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魏洪海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是卷烟零售业户从事卷烟经营业务活动的法律依据。只有持证的卷烟零售业户才能拥有从事该项活动的资格。从这个角度来讲,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对于业户来说无比重要。为此,新增卷烟零售业户便将其如何申请和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做为其开展卷烟经营业务的第一要务来对待。但是,个别地区卷烟经营企业却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采取了极为严格的规定和限制,新增卷烟零售业户办理许可证基本上都无计可施,只能望“证”兴叹。
当然,卷烟经营企业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做出如此严格的控制和限定也是有其法律依据的,其主要是根据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关于卷烟零售网点合理布局相关条款来审批和发放许可证的。加之个别地区制定和出台了地方性的烟草法规,其中有条款规定按照地区人口数量来设定卷烟零售网点的数量,并对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条件、流程以及相关要求进行了地区性的严格规定。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个别地区卷烟零售网点的数量已经远远超过了规定的数量。因此,个别地区卷烟经营企业采取了暂停业务或禁办许可证等办法,控制和限定新增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数量。从而,确保整个地区卷烟零售网点保持在适当的数量和比例。
实际上,从执行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定和要求的层面来看,卷烟经营企业适当控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数量也无可厚非。但是,从维护卷烟零售市场秩序稳定,维护业户切身利益的角度来说,一律暂停或不予为新增卷烟零售业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做法是不妥当、不可取的,也是不符合卷烟经营活动市场化发展需要的。众所周知,作为参与市场竞争的个体,卷烟零售网点也需要不断自我完善和更新。从而,通过不断竞争和自我新陈代谢的过程,达到优胜劣汰的效果,真正实现卷烟零售网点的不断优化、发展和壮大。为此,卷烟经营企业应当从整合与优化零售网点的层面入手,对处于转向或不适合从事卷烟经营的业户进行整合,对无证经营业户进行坚决取缔,对经营规模过小、经营条件过差或不具备发展能力的小型业户进行劝退。只有这样,才能达到满足合理布局要求的目的。
卷烟经营企业在对新增业户许可证申请与审核方面必须持客观、公正和实效的态度。从依法行政的角度来说,专卖执法态度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与发放的质量和效率。尽管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对零售网点合理布局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抑或是某一个地区的卷烟零售业户的数量超出了规定的比例。但是,也不意味着卷烟零售业户绝对不能申请和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卷烟经营企业在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进行管理和调控的过程中,应当既要依法受理,按章办事。还要切合实际,符合卷烟零售市场发展的需要。我们绝不能在思想的层面将新增卷烟零售业户办理许可证片面地主观化认识,更不能将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当做企业整治或约束卷烟零售业户,单一维护企业利益的手段。实际上,为符合零售网点布局要求的业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是卷烟经营企业履行市场管理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其应尽的义务和责任。
卷烟经营企业依法为新增业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严格履行法律流程和规定。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是为新增业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前提条件和内在要求。卷烟经营企业应当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方面,依法做好实际勘验与申办业户走访工作;另一方面,应当严格把好许可证“审批关”。众所周知,目前基层卷烟经营企业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是在做好实地勘验的基础上,实行“三级审批制”。分别由专卖执法部门具体负责人、主管领导以及企业领导逐级审批。绝不能出现人为的、主观的、影响公正性的违规审批现象。此外,为新增卷烟零售业户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还需要切合实际,能够真正符合市场发展和满足消费需求。卷烟经营企业应当辩证地、切合实际地看待烟草零售网点布局规定和要求,还应当着力避免墨守成规式的、一成不变的、仅仅维护卷烟经营企业自身利益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观念。
卷烟经营企业应当坚决杜绝办理“人情证”、“关系证”等现象。的确,个别卷烟经营企业在为新增卷烟零售业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过程中存在着许多不规范的地方。更有甚者,将办理和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当作了企业或者某个层面的一项特殊权利,使得许可证的办理出现了“拉人情”、“走关系”、“找路子”等诸多不和谐的现象。这种情况的出现,必然会影响企业与卷烟零售业户之间的良好关系,也会极大降低烟草企业在社会公众中的形象。对于卷烟经营企业的发展与各项活动的深入开展来说极为不利。
卷烟经营企业全力实施的“卷烟上水平”战略,如果落实到企业每项工作的具体环节,那么也就体现在“专卖管理上水平”等方面。因此,企业在为新增卷烟零售业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坚持依法行政、统筹兼顾、立足实际的原则,既要维护卷烟零售市场经营秩序,还要维护卷烟零售业户切身利益,着力解决存在的突出难题,化解零售网点管理出现的矛盾。从而真正使得许可证办理更加规范效能,更好地推动整个卷烟经营活动上层次、出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