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农业市场化和农业产业化程度的极速发展,使家庭经营面临着千变万化的市场大潮,广大农民急需要一种专业合作组织牵线搭桥,以解决小规模经营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提升市场竞争力。而农民合作社这一经济联合体以其“生产在家、服务在社、有统有分、统分结合”的独特方式不仅能为农业产业提供必要的社会服务,还能减少农民的交易成本和市场风险,提升其市场竞争力。
□ 邵建平
从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开始,中央就多次鼓励和引导广大农民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社经济组织。十一五期间,我国陆续出现了种植、养殖、服务、运输等各类农民合作社,这对推动我国农业组织化程度的稳步提升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这一农民自发的经济联合体一面在众多地区重返人们视野并迅速发展壮大,一面却又遭到了许多人的质疑,因为他们联想到了社会主义改造时期的人民公社。本文就是从外部环境因素和内部经营管理方面对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和当今农业现代化时期农民合作社存在的巨大差异进行讨论,旨在让人们充分认识到如今发展农民合作社是全面实现我国农业现代化的大势所趋。
外部环境差异
一是对基本国情的定位不同。1958年8月出台的《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指出:“共产主义在我国的实现已经不是什么遥远将来的事情了,我们应该积极地运用人民公社的形式,摸索出一条过渡到共产主义的具体途径。”这一论断远远脱离了当时我国的基本国情,事实上,人民公社这种十分超前的发展模式不仅在当时一穷二白的状态下难以维系,就是农业逐步走向现代化的今天依然是不合时宜的,这是取决于“我国仍然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的。
进入上个世纪90年代以后,我国经济发展异常迅猛。伴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科技的发展,农业资源逐渐丰富,农民意识也不断提升,这为我国农业走向现代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对我国基本国情把握精准的前提下,经过中央反复研究发现,要想使农业更快更稳步地发展,就必须引导农民适度联合经营、适度规模化生产,最终实现产业化发展。也就是在这一时刻,农民合作社又重返了人们的视线。
二是建立初衷不同。20世纪50年代后期,中国处在一穷二白的境地,经济发展十分薄弱。中共中央提出了“一化三改”的发展理念,试图通过改变生产关系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从而实现社会主义工业化,这就是当时人民公社兴起的初衷。换句话说,当时落后的中国只能依靠农业的合作化来完成社会主义改造时期最初的资本积累。
近年来农业市场化和农业产业化程度的极速发展,使家庭经营面临着千变万化的市场大潮,广大农民急需要一种专业合作组织牵线搭桥,以解决小规模经营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提升市场竞争力。而农民合作社这一经济联合体以其“生产在家、服务在社、有统有分、统分结合”的独特方式不仅能为农业产业提供必要的社会服务,还能减少农民的交易成本和市场风险,提升其市场竞争力。
两个时期农民合作社的主体以及产生性质也完全相背。人民公社化时期,这个初衷完全是政府或者个别人一相情愿的理想,而现阶段则是广大人民的愿望,是家庭经济发展和市场化推进的必然要求,是客观性的。
三是建立手段不同。当时的人民公社已经不再是单纯的一种生产组织形式了,更重要的是把它作为一种社会制度确定了下来。它有两个明显的特征:政社不分,党政不分。前者表现为人民公社既是一个经济组织,又是农村基层的一级政权组织,出现了以经济组织形式代替政权组织,以行政手段去指挥生产的状况;后者则表现为党委包办行政工作,政府去包办企业生产。不论从哪方面来讲,人民公社都是一个政治机构,直接为政府服务。
2002年,我国完成了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转型。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农民合作社作为一种普遍的农业生产组织形式,在充分发挥市场作用、主要依靠市场力量的基础上,由农民自愿、自主地组建和发展起来,政府在这一过程当中只是充当了引导、支持和帮扶的角色,即在合作社的组建和管理过程中,政府始终坚持“引导而不强迫、支持而不包办、服务而不干预”的原则。
内部机制差异
一是经营自主权的差异。人民公社兴起后,国家垄断了土地等稀缺资源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农民丧失了对自身劳动力的支配权。其次,在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政府始终对个体经济采取完全否定态度。另外,人民公社权利高度集中,农民的一切行动都听从于公社的指挥,农民几乎没有人身自由。丧失土地支配权和经营自主权的农民在公社中没有市场主体地位,于是,农民在公社的生产过程中绊手绊脚,积极性受到严重挫伤。
现阶段,农民合作社是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组建起来的,换句话说,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没变,土地承包经营权和财产所有权没变,在这个前提下,一些“志同道合”的农民自发地联合起来统一进行一种或多种农业产业的经营业务。在合作社内,农民有独立的市场主体地位,完全可体现出一人一票的民主管理制度,要生产什么,如何生产,都是由社员共同讨论决定,社员对土地有绝对的支配权,同时有绝对的人身自由。
二是分配制度的差异。分配制度的差异从某种意义上来讲主要取决于所有制的不同。在最初的合作化兴起之时,合作组织内实行按劳分配制度,随着人民公社运动的推进,在不切实际的改革思想影响下,公社分配制度也由原来单一的按劳分配方式向按需分配过渡。事实上,在当时的生产力条件下,单一的按劳分配尚且行不通,而实行按需分配完全是异想天开。其结果就是农民的积极性被严重摧毁。
现阶段我国的农民合作社在“以公有制为基础,多有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环境下,根据各自实际,制定出了适合自身发展的分配制度。一般来讲,合作社在扣除当年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盈余部分的60%以上都将按照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给农民。在返还过程中,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包含了社员在合作社经营过程中的出工量和社员的土地、资金、设施设备入股份额等内容。但不管以何种方式进行盈余分配,都离不开“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这条主线,只是因合作社各自实际情况的差异而使按劳分配和安生产要素分配的比例有所不同而已。这种分配方式是适合我国现阶段农村生产力发展状况的,是科学、合理的。
三是保障机制的差异。人民公社时期,中央及地方政府也陆续出台了大量的相关“问题”、“报告”、“决议”等文件,但最终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来保障任何农民合作组织;况且,在每个合作组织内部也没有或缺乏相关规章制度作保障。没有法律保障,公社只能朝向政府意愿运行,这难免会陷入脱离群众意愿的泥沼。更应强调的是,在政府作为强大后盾在背后,农民实际上已被剥夺了话语权。
事实证明,科学、合理地立法对于任何一种社会组织的长足发展都是最有力的保障措施。只有将合作社的运行机制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明确其在市场竞争中的法律地位,规范其内部运行管理,才能使组织和成员的权益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2006年10月31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它标志着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将进入依法发展的新阶段,具有划时代的历史意义。农民合作社的发展有法可依,一方面有利于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农村经营体制,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民进入市场和农业的组织化程度;另一方面也有利于进一步挖掘农业内部增收潜力,推动农业结构调整,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能力,促进农民增收。另外,在提升农民素质、培养新型农民、推进基层民主管理、构建农村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方面,它也起到了重要作用。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保护外,每个合作社也根据自身实际建立了本合作社的章程及其他相关规章制度,农民入社要经科学考察,且需办理相关手续;成员有意退出的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即可自由退社。这些规章制度使其内部运行更趋规范,内部管理更趋完善,这也为合作社的稳步发展提供了良好的保障作用。
综上所述,不论从外部环境还是从内部机制方面来讲,人民公社与现阶段我国大力推崇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都存在着本质差异。可以肯定的是,伴随着社会整体生产力的发展、农业机械化、产业化的迅速迈进和工业反哺农业力度的深化,传统的小农经济必将被历史所淘汰,随之而来的将会是各种农业合作化、规模化新型模式的出现。笔者认为,在诸多新型模式中,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失为一种明智的选择。我们不应该畏惧历史的一步之失,而更应该充分总结人民公社的经验教训,去开创新的农业合作化道路。
(作者单位:曲靖市烟草公司罗平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