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5月19日 星期四 国内统一刊号:CN51—0098     中国•企业家日报

业内高呼 制定飞行员“转会”制度

来源:企业家日报 作者:飞行员跳槽引发天价索赔

  

  随着中国民航市场化改革和民航业的井喷式发展,加上2004年全国通用飞行驾驶执照的换发,飞行员跳槽事件频发。此外,航空公司存在超时飞行、克扣工资、承诺不兑现、同工不同酬等现象,引发飞行员提出解约诉求。近日,多起飞行员集体解约纠纷案在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调解结案,航空公司提出近千万元赔偿,明显超过飞行员承受的范围,经商讨,最终达成收取每人培训赔偿费用210万元。

  案例:

  飞行员跳槽引发讼诉

  2009年,王先生被升任为某航空公司机长。飞行经验丰富的他,在成为机长前已训练了10多年,积累飞行时间长达4200多小时。由于工作努力,他一直在晋升道路上走得很顺。

  王先生才30岁出头,正值事业上升期,公司领导对这样的飞行员也较为器重,他们技术娴熟、经验老到,是稀缺人才。也正因如此,国内其他航空公司也频频向他许以高职、高薪、高发展前途,希望他跳槽。

  王先生思量再三,决定提交辞呈。对于此时的他来说,国有航空公司的工作虽然稳定,但缺乏挑战。他字斟句酌地拟了一份辞职申请,希望能够处理好与老东家的关系。他没有想到,提交辞呈后,公司没有为他办理退工手续,而且还停止了他的一切飞行驾驶工作。由于没有飞行任务,他的薪水也大幅削减。他陷入两难。

  王先生与原单位签订的是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最详细的便是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等各项条款。其中规定了多种员工不得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比如,服务期未满等。王先生认为,自己没有介入什么保密任务,也不存在任何特殊情况,提出辞职合理合法。

  王先生多次找公司领导协商,但几个月过去了,事情仍无进展。最终,王先生向上海市长宁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时,该航空公司也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反请求申请。最终仲裁无果,王先生向长宁法院提起诉讼,而航空公司也几乎在同时将王先生告上法庭。

  航空公司认为,飞行员属于特殊工种人员,和普通劳动者区别很大。航空公司还认为,并不是飞行员造就了自身,而是公司资源造就了飞行员,让他们从对飞机一无所知到现在的技术熟练。因此飞行员系特殊工种,不能轻易提出辞职。航空公司的起诉书上要求,王先生向公司支付培训费用210万元和占用公司飞行资源的经历费用755万余元,合计965万余元。

  集体诉讼多发 索赔动辄千万

  我国目前飞行员供给严重不足,成熟飞行员成为各大航空公司争抢的对象,尤其是民营航空公司提出诱人的条件到国有航空公司挖人,导致飞行员与老东家频上公堂。此外,航空公司存在超时飞行、克扣工资、承诺不兑现、同工不同酬等现象,引发飞行员提出解约诉求。以北京顺义区法院为例,自2004年至今共受理因飞行员辞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62件,在已结案件中,撤诉12件、调解18件、判决29件,调撤率为50.8%。

  据顺义法院研究室杨秀芝介绍,由于飞行行业的特殊性,飞行员劳资纠纷一般涉案标的额较高,双方当事人之间诉求的差额工资、经济补偿金、违约金以及赔偿金等动辄几十万、几百万甚至上千万元。在飞行员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航空公司一般会反诉要求继续履行或者赔偿培训费等经济损失。此外,诉讼具有群体性,一家航空公司的几名或者十几名飞行员集体辞职,其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基本相同。

  法院:

  建议制定飞行员“转会”制度

  王先生的情况并非个案。随着中国民航市场化改革和民航业的井喷式发展,加上2004年全国通用飞行驾驶执照的换发,飞行员跳槽事件频发。在上述案件前后,仅王先生所在的这家国有航空公司,就有10余名类似的机长或飞行员选择跳槽,最后全部诉至法院。在这批案件中,既有航空公司起诉员工的,又有员工起诉航空公司的,但争论指向只有一个,即跳槽的赔偿。

  为妥善处理飞行员与航空公司劳动争议纠纷,顺义法院建议民航总局等有关部门针对民航业特点制定明确且具有可操作性的用人用工制度和规定,规范航空公司的日常管理行为,保障飞行员的各项福利待遇得到实现,预防和减少罢飞、返航等现象的发生,从而保障广大乘客的飞行安全。

  针对飞行员短缺的现状,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办校,提高飞行员培养扶植的力度。同时还可以通过引入外籍飞行员以及军转民等渠道扩大国内市场飞行员的存量。此外,建议民航局、人事部门等联合制定飞行员正常流转的规范性文件,同时制定有效的“转会”制度,既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也满足飞行员跳槽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