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4月25日 星期一 国内统一刊号:CN51—0098     中国•企业家日报

分店负责人签字 欠款由超市偿还

来源:企业家日报 作者:

  分店负责人在销货单上签字,欠款应由谁偿还?四川省成都市中级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维持了由超市公司偿还的原判。

  案例:

  2005年8月至2007年6月,符某供给某超市公司塑料制品,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超市公司对盖有该公司沙湾分店和五块石分店条形章的39份销货单予以认可,其货款金额为1.7万余元。

  2005年11月18日和30日,五块石分店负责人李某向符某出具欠条2张,载明欠货款3000多元。符某提供的销货单中10份由李某签字,但无条形章,金额为2万余元。

  双方的交易习惯是符某循环式供货,超市公司循环式付款,双方未进行结算,超市公司已付款近1.5万元。符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超市公司支付货款5万余元及利息。

  法律解释:

  一审法院认为,符某与超市公司之间的买卖关系,虽无书面合同,但根据双方陈述和相关证据足以认定。超市公司购买货物,应支付货款。超市公司认可的证据载明货款为1.7万多元。李某是超市公司五块石分店负责人,其签字能够代表五块石分店,对李某签字的金额为3000多元的欠款,和李某签字的销货单上的货款2万多元予以确认。

  上列3项合计为4万余元,扣除已支付的1.4万多元,超市公司尚欠符某货款2.6 万多元。根据双方未进行结算的事实和交易习惯,双方未约定付款时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符某的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据此,判决超市公司向符某支付货款2.6 万多及相应利息。宣判后,超市公司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超市公司认可的39张销货单上载明的货款共计1.4万多元,原判认定为1.7 万多元有误,应予以纠正。李某系超市公司五块石分店负责人,其在销货单上签字应代表五块石分店,未加盖条形章但有李某签字的销货单上载明的货款2万余元,应认定为超市公司所欠货款。

  李某出具的2张欠条上载明“欠单据金额”,并注明了单据号码,足以说明欠条系根据相关销货单据所写。原判关于欠条载明金额为超市公司所欠货款的认定并无不当。据此,改判超市公司向符某支付货款2.3万多元及相应利息。

  点评:

  现代社会节奏加快,商务往来尤其如此,从某种意义上说,时间就是金钱。因此,合同采取书面形式或其他简便形式,均无不可,但一定要留下必要的证据。否则,一旦发生纠纷对簿公堂,就会陷于被动境地。

  (成青法 张俊 朱新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