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丛维凯
信访事项的调处和化解涉及纷繁复杂的关系,正确认识和把握信访工作自身及其他方面的关系,有利于新形势下信访工作的准确定位,有利于信访工作中两难问题的解决,有利于信访工作整体水平的提升。
信访工作与法治关系。在实践中,有人认为信访工作是“人治”理念下的行政行为,有悖“法治”精神,影响法治建设进程,这种认识有失偏颇。胡锦涛总书记曾经指出,“在当前社会矛盾多发的情况下,信访问题是回避不了的。信访工作必须坚持不懈地抓下去”。信访工作是保障人民群众行使民主权利的一种形式,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建设在国家政治生活和行政管理活动中的具体体现。在我国现阶段行政救济手段中,信访是人民群众是最易接受的救济手段。
信访工作与群众工作的关系。对信访工作的定位应着眼于信访工作是重要的政治工作和群众工作,是党和国家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一条非常重要的渠道。群众反映问题体现的是这为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作、是为人民排忧解难的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信访与稳定的关系。信访工作是维稳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对稳定工作具有“信号”、“减压”等作用。实际工作中,有人把信访工作视为是否稳定的标准,认为没有信访就是工作做得好,信访量大就是没有干好工作。正确的认识应该视信访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比如建议访、咨询访体现的就是对党委政府的信任。即使正常的诉求访,只要是来信访部门反映,也只能说明在工作中的某个方面我们存在需要改进的地方,而不应把其视为“不稳定”。
集体访与群体性事件的关系。集体访是指5人以上到信访部门集体上访表达诉求;群众性事件是指由某些社会矛盾引发,特定群众或不特定多数人聚合临时形成的偶合群体,通过没有合法依据的规模性聚集、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群众活动。两者因为存在共同点,在工作中,有人直接把集体访视为群体性事件;也有些人认为群体性事件皆因集体上访引发。这种认识导致了在处理问题时定性不准确、责任不清晰,片面认为群体性事件即应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而实践证明,若处理方法失当,对集体访采取不当手段,往往激化矛盾,引发更大冲突,本是集体上访问题,却诱发成为了群体性事件。
正常访与非正常访的关系。非正常访是指进京非正常上访行为,即上访人违反《信访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到北京天安门地区、中南海周边、中央领导人驻地、外国驻华使领馆区等不属于信访接待场所的重点地区“上访”的行为。正常上访处理不好,容易导致部分群众非正常上访。两者存在联系,但不能把非正常上访定性为信访。非正常上访严格意义是讲是一种违法行为,它不是以表达诉求为目的,而是以制造影响、施压为出发点,表现为无理上访要求过高者居多。中央文件明确规定,对非正常上访依法处理的责任主体是公安机关。在工作中既要正确区分正常访与非正常访,又要看到二者之间的联系,防止正常访转变为非正常访。
信访工作与全局工作的关系。信访工作事关全局,重大决策、重要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能有效防止“政策一出台问题跟着来”。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高度,从提高党的执行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高度认识信访工作与全局工作的关系,抓住最突出、最紧迫的问题,做好信访工作,确保整体工作目标的实现。
(作者单位:山东省肥矿集团白庄煤矿党务工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