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易宪容
谈到征收房地产税或财产税,为什么会有人感到困惑?原因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财产都是公有的,居民没有个人财产概念。随着中国经济向市场体制转轨,个人财产开始得到保护,并随着经济繁荣与发展而增加,但是我们还没有相应的法律向居民征收财产税。这方面,只要政府出台相应的法律与制度,保证财产税征收公平公正,那么交纳财产税就会成为居民自觉。
其次,在征收房地产税的讨论中,不少人认为,现在住房的购买只有使用70年的使用权,而没有住房的土地的所有权,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再征收房地产税是不合理的。其实,对于任何一种物品或财产来说,其产权都是各种权能综合体,这些权能可分离,也可集合在一起。如果说一种财产基本权能够发挥得淋漓尽致,那么以不拥有为借口是站不住脚的。比如,假定当前住房土地产权是70年的使用权,在70年没有期满时,房主则不仅拥有土地使用权,而且拥有住房的自由转让权、剩余索取权等基本权能。以此看来,用没有财产所有权而不纳税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更何况,70年使用权的概念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使用的一个权宜概念。当全国绝大多数土地70年使用权到期时,这个概念就可能转化为永久性概念。
总之,在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对住房征税或征收财产税是一种必然,不是谁愿意征收或不愿意征收的问题,也不是征收房地产税对住房价格影响有多大的问题。房地产税的征收不仅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调整社会收入分配的主要方式。如果不征收房地产税,不仅会让社会财富越来越聚积在少数人手中,也是造成整个社会财富分配不公的根源。对此,政府应该有明确的法律制度出台。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所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