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1月31日 星期一 国内统一刊号:CN51—0098     中国•企业家日报

对价格欺诈不能止于罚款

来源:企业家日报 作者:

  □ 魏文彪

  

  家乐福玩价签戏法,欺诈消费者一事经媒体报道后,引起国家发改委的高度重视。

  据国家发改委价检司介绍,家乐福在一些城市的部分超市存在虚构原价、低价招徕顾客高价结算、不履行价格承诺、误导性价格标示等多种价格欺诈行为,这些行为已经违反《价格法》相关规定,所以理当对家乐福部分存在价格欺诈行为的超市依法进行处罚。不过,对存在价格欺诈行为的部分超市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或无法计算违法所得的,最高处以50万元的罚款,这样的处罚力度显然过轻。因为,价格欺诈行为性质极为恶劣,在价格欺诈行为得到彻底纠正之前,这些超市显然不具备继续营业的条件,所以,有关部门应当在给予这些超市经济处罚的同时,勒令其停业整顿,只有彻底清除各类价格欺诈行为并确保可以杜绝类似行为再次发生之后,才应当准许其继续营业。

  其次,对这些存在价格欺诈的超市不应仅进行行政处罚,还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应当以诈骗罪论处。而低价招徕顾客高价结算、误导性价格标示等价格欺诈行为,显然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财物的行为。而且由于到这些超市购物的顾客总量很大,所以其骗取的财物数额完全称得上“较大”,所以符合刑法有关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因而司法机关理当对相关超市责任人以涉嫌诈骗罪追究其法律责任。

  再次,应当责令存在价格欺诈行为的超市赔偿顾客的经济损失。对于手中依然存有这些超市购物小票的顾客,应当允许其持小票到这些超市核实情况,对查明存在价格欺诈行为的,这些超市应当赔偿相关顾客损失,并对顾客给予惩罚性赔偿,以尽可能地弥补遭受损失的顾客的利益。

  唯有进一步加大对于进行价格欺诈超市的处罚力度,包括依法追究性质严重与涉案金额巨大超市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强化政府部门监管力度,才能有效杜绝超市价格欺诈行为,在更大程度上维护与保障消费者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