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05月31日 星期一 国内统一刊号:CN51—0098     中国•企业家日报

生效判决作证据 对方胁迫不成立

来源:企业家日报 作者:

  近日,成都市中级法院审结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认定上诉人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系在对方当事人胁迫下签订、内容显失公平,请求予以撤销的理由不成立,判决驳回其上诉请求。

  案例:

  2008年3月26日,某房地产公司将一房地产项目的土建、装饰及安装工程发包给某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建筑面积6800m2,工程暂定价1.08 亿元,承包方向发包方交纳保证金360万元。合同签订后,建筑公司按约支付了保证金,并进场修建了临时工棚。

  2008年9月28日,作为甲方的房地产公司与作为乙方的建筑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因甲方原因乙方未能施工,甲方向乙方补偿28万元;乙方修建的临时设施按118万元结算;乙方对租赁公司违约,甲方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38万元;甲方退还保证金360万元并赔付各项损失及违约金316万元。上述款项合计860万元,甲方于2008年12月30日前支付给乙方。本协议签订后,原合同作废。

  2008年11月19日,房地产公司向建筑公司出具承诺书,内容为所欠860万元工程款、保证金及违约金,2008年12月10日支付150万元,余款710万元2008年12月30日全部付清。承诺书上有房地产公司加盖的公章和其工作人员朱某的签名。此后房地产公司分3次向建筑公司支付105万元。建筑公司起诉,要求房地产公司支付余款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

  法律分析:

  一审法院认为,房地产公司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合法有效。房地产公司提出补充协议是在受建筑公司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应属无效的主张,并申请通知证人朱某、易某、曾某出庭作证。朱某是房地产公司的总经理,也是与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和承诺书的经办人;易某、曾某是在房地产公司做水电工程的承包人,与房地产公司有利害关系,3人的证言均不能采信,房地产公司关于补充协议无效的主张不成立。

  房地产公司出具的承诺书的内容与补充协议的内容一致,并且房地产公司在出具承诺书的当日已向建筑公司付款20万元。房地产公司主张该承诺书也是受胁迫形成的,但只有其单方陈述,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同样不成立。判决其向建筑公司偿还欠款755万元及相应利息。宣判后,房地产公司提起上诉,请求撤销补充协议。

  二审法院认为,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房地产公司又以建筑公司为被告,向青羊区法院提起诉讼,以补充协议系房地产公司在建筑公司胁迫下签订、内容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撤销该协议。该院作出判决并生效,认为房地产公司请求撤销该协议的理由不成立,驳回其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因此房地产公司认为补充协议应予撤销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判决维持原判。

  (成法 青法 张俊 朱新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