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贵州省发生了4起较大以上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该省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防止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发生,贵州省提出要求:
一、全面排查瓦斯突出隐患。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省安全监管局牵头,会同贵州煤监局、省能源局等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逐矿进行检查和全面技术会诊,并对各市(州、地)开展该项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和抽查;各市(州、地)政府(行署)负责组织生产能力30万吨/年及以上其他煤矿进行检查和技术会诊;各产煤县(市、区)负责对生产能力30万吨/年以下煤矿进行检查和技术会诊。对排查出有重大安全隐患的煤矿,要立即责令停产整顿,挂牌限期消除隐患。
二、加强煤矿防突工作监管。各市(州、地)政府(行署)、各产煤县(市、区)政府所属有关监管部门加强监管,督促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严格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确保各项安全措施到位,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三、加强督促检查。省安委办会同省监察厅结合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督促省有关部门、各地方政府、各煤炭企业认真落实,凡是在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走过场,造成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发生的,要按“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 (钱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