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7月05日 星期三 国内统一刊号:CN51—0098     中国•企业家日报

健全涉外司法保障机制 助力高水平对外开放

来源:企业家日报 作者:

■  李婵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依托我国超大规模市场优势,以国内大循环吸引全球资源要素,增强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联动效应,提升贸易投资合作质量和水平。” 这一重要论述,为新时代新征程进一步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指明了前进方向。实现高水平对外开放,需要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不断健全涉外司法保障机制对于优化国际营商环境,加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增强国内企业的竞争力,促进企业国际化发展具有重要的支持作用,是助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必然要求。


一、加强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


    在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中,应当坚持对中外当事人平等保护,为打造对外开放过程中的公平竞争环境提供更有力的司法服务保障,鼓励更多的国内外企业参与市场竞争,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广泛和深入,涉外商事往来越来越频繁,人民法院审理的涉外商事海事案件也呈飞跃式增长。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的工作报告显示,过去五年,人民法院审结的涉外商事案件9.5万件,海事海商案件7.6万件。为进一步提升涉外商事海事审判质量,高效解决国际商事纠纷,服务共建“一带一路”和全面开放新格局,最高人民法院设立了国际商事法庭,组建了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建立“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出台了国际商事法庭程序规则,出台了服务“一带一路”建设意见等;准确解释国际公约,促进完善海洋法治,加强国际司法交流与合作,办理国际司法协助案件。始终把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作为涉外案件审判的原则,服务我国外向型经济发展,服务海洋强国战略,有力维护我国海洋安全和司法主权。并力求在处理有重大影响、疑难复杂的国际商事案件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提升了我国司法在国际上的影响力,为优化国际营商环境持续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加强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除了要继续积极参与、深入推进国际交流合作,遵守国际法,遵循公认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还应当深入了解新时代涉外商事海事司法审判工作面临的问题和挑战,加强制度建设。

    一是推进司法队伍的专业化,建设一支复合型、专家型、具有国际视野的较为稳定的涉外审判队伍。面对涉外商事海事案件数量的不断攀升,及其专业性和特殊性,应当努力提高涉外商事海事法官的司法裁判能力和业务水平。法官的知识体系不应仅限于法学类和国内法,还应当准确理解和适用国际条约、国际协议、国际惯例的规定,以及法律之外的国际经济贸易知识,同时应具备较高的外语水平和法律英语专业知识,以及跨文化交流沟通技能,能够熟练应对复杂的涉外案件。与此同时,还要不断加强对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法官的专业化培训和法官队伍的梯队建设,通过聘请高校教授及相关实践领域的专业人士开展培训,实时强化法官对当前国际金融形势和国内最新政策等前沿领域的学习,优化法官理论储备及知识体系结构,开拓审判视野。

    二是要推进国际商事法庭建设,提升审判水平。优化涉外司法审判流程,提高审判透明度和公正性,使涉外民事海事审判制度构建体系化。通过加强各地国际商事专业庭之间的沟通、交流,开展审判实践及理论研讨,统一裁判规则和尺度,规范自由裁量权。并通过指导性案例的发布,使先进的裁判经验能得到共享,共同提高国际商事专业庭的审判水平和司法能力。

    三是完善司法机关与相关机构的协同工作机制。司法审判机关应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检察、工商、税务、海关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建立数据的交换共享平台,便于开展涉外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涉外企业的资产查询及保全、涉外案件的执行等工作。同时,可以建立异常案件及企业的信息交换机制,对可能存在的行业风险和金融风险进行实时沟通和防控,协同做好涉外商事海事案件的风险防范工作。建立国际司法合作机制,与各国司法系统展开多层次、多领域的交流,加强对跨国犯罪、商事争端等领域的合作,不断提升中国在国际舞台上的法治形象。


二、加强自贸试验区、自由贸易港司法保障,推动对外贸易高质量发展


    自贸区、自贸港作为我国全方位开放的试验田,肩负着先行先试的职责,承载着创新发展的梦想,是我国对外开放、发展开放型经济的重要国际窗口。在“法治、开放、平等、包容、效率”等创新原则指导下,司法审判工作应不断探索,开拓创新,提高适用法律的准确性,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及时确认规则,充分加强司法引导,以司法保障助力自贸区、自贸港“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形成和有序发展。

    一是规范调整裁判依据,建立合理的外国法查明机制,提高司法公信力。为保障自贸区、自贸港的先行先试,实现自贸区、自贸港的法治引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做出了一系列针对自贸区、自贸港决定,比如《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等。根据上述决定,相关法律的司法解释或司法政策性文件应作出相应调整,以及时调整裁判依据,统一裁判标准。在查明和适用外国法律方面,为解决外国法律查明和适用的问题,最高法院已经采取了许多举措,包括依托中国政法大学建立了外国法查明中心、依托西南政法大学建立了东盟法律查明中心,依托深圳前海建立了港澳台和外国法律查明中心等。但当前,查明与适用外国法的情况仍不乐观。首先应当遵循意思自治的原则,尊重当事人在自贸区、自贸港的相关案件中依法选择适用域外法及国际公约、国际惯例等相关规定的权利,并在此程序中做到自愿、公开和透明。另外,应将人民法院确定为查明域外法的责任主体,当事人约定适用外国法,办案法院应告知当事人了解查明外国法的途径,帮助当事人提供相关法律;根据冲突法应当适用外国法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查明外国法。审判实务中,最为重要的获取域外法律的来源是域外法律专家出具的关于域外法律的专家意见,因此建议通过立法规范域外法律专家提供域外法的程序,明确法院依职权委托域外法律专家的条件,以及域外法专家的资格审查标准,域外法律专家的出庭作证义务等,从而使域外法查明工作更具准确性和公平性。

    二是构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有效化解纠纷。在涉外案件中,诉讼主体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和便利化的权利救济模式,特别是国际商事纠纷解决通行方式的需求较为迫切。自贸区、自贸港相关法院应支持商事和行业调解组织在多元化纠纷解决中充分发挥自身的作用和优势,提高其专业化和国际化水平,为它们依据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解决自贸区、自贸港的民商事纠纷提供司法便利。通过完善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司法机制,鼓励当事人运用仲裁、调解等多元化机制解决民商事纠纷。现阶段自贸区、自贸港相关法院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做了诸多尝试,比如支持仲裁机构在自贸片区内设立分支机构;以行业协会组织为纽带,搭建规范化、专业化、国际化的调解平台;成立国际商事诉调对接中心,特邀境内外调解组织和境内外专家调解员,建立商事特邀调解制度; 实行先行调解机制,与商事调解中心或诉调中心对接,调解成功的及时通过司法确认,调解不成则进入诉讼程序。但是由于我国体系化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建立时间不长,尤其是自贸区内发展多元纠纷解决还处于起步阶段,各种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衔接还不够顺畅,调审之间的衔接还缺乏刚性约束机制。可适时总结各地经验,顺应国际发展趋势,在自贸区、自贸港制定完善较为稳定、规范、统一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制度性规则,使仲裁、调解等纠纷解决方式更好地满足当事人和经济发展的需求。

    三是积累推广的自贸区、自贸港审判经验、统一相关裁判标准。全国的自贸区、自贸港大多已建立了专业化的自贸区法庭或自贸区、自贸港法院,建立了涉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商事案件的集中管辖制度,也加强了自贸易区、自贸港内法院机构及审判组织建设。此举优化了审判资源,形成了定位清晰、职能完善的自贸区、自贸港司法服务保障体系,彰显了自贸区、自贸港司法审判的专业性。但是裁判规则和裁判标准缺乏统一性,依然成为了自贸区、自贸港司法审判专业性不断提高的关键掣肘。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召开自贸区审判工作座谈会等方式搭建交流互动平台,统一各地法院的相关司法认知和裁判尺度,但毕竟受规模和频次所限,效果不足。因此应充分发挥各地法院的区位优势,使各高级人民法院重视涉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案件的审理,加强各地相关案件的理论及实践的研究工作。同时,应积极发挥各法院的主观能动性,对于司法审判实践中发现的疑难复杂问题,应加强研究,适时总结,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向最高人民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业务主管部门报告。通过最高人民法院能适时发布典型案例,加强对相关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统一相关裁判规则和尺度。自贸区、自贸港法院应通过定期召开相关院(庭)长联席会议,实现立案、案例及相关信息的共享,构建沟通合作的常态化机制,从而形成合力。提高全国各地自贸区、自贸港法院的整体司法保障水平,使其得到均衡发展。


三、持续推进涉外商事审判信息化建设,提升司法服务优质、高效和便捷,顺应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发展目标


    强化涉外商事审判信息化建设不仅是信息化和“互联网+”时代自身建设追求的目标,也是提高涉外司法质效,优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必然选择。2017 年最高人民法院“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在国际商事法庭网站上线启动试运行,网站提供的中英文“一站式”多元化纠纷解决服务包括:涉外商事案件网上立案、网上预约阅卷、网上证据交换与质证、案件进程查询等线上服务;涉外商事案件的在线调解服务,对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国际商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在线调解、提交材料并通过审查后,可以协议选择由国际商事调解机构或者国际商事专家委员进行在线调解;涉外商事案件的仲裁对接服务,中外当事人可以通过平台上的“第三方仲裁机构名录”,进入各仲裁机构的在线仲裁链接;以及域外法查明服务,网站链接了域外法的专家委员查明和专业机构查明平台,提供在线查明服务。然而,为实现涉外商事审判各项工作向着服务中外当事人便捷化、审判执行高效化、审判管理科学化、司法公开常态化、决策精准专业化发展,涉外商事审判信息化建设在依托智慧法院建设的背景下还有不断深入发展的空间。

    一是提升涉外商事审判信息化建设软硬件技术水平,扩大适用的范围和功能。软件研发水平是信息化建设的基础性因素,对涉外商事审判信息化系统的研发,应坚持以问题、需求为导向,加强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5G等前沿技术在涉外审判领域应用,为中外当事人的纠纷解决需求、法官及司法决策需求提供技术支撑。推广庭审语音识别、“法信”、类案智能推送、裁判偏离度风险预警系统等信息化技术在涉外商事审判和纠纷解决中的应用,为法官办案和中外当事人诉讼提供便利;与其他国家和地区深化互联网司法合作,建立信息共享和协助机制,推动在线诉讼、区块链电子证据、在线送达等线上诉讼活动在涉外商事审判中的应用范围,高效、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在涉外商事案件的档案管理中,持续推进电子卷宗及数据库的建设,将无纸化、智能化办案推广应用于办案全过程。同时,应当加强涉外商事案件信息系统的安全防护,健全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加强网络安全监管和风险防范,避免违规行为导致当事人个人信息、商业秘密泄露;在涉外商事法庭的基础设施建设中,推进法院网络、计算中心、科技法庭等转型升级,在系统的维护和更迭上不断优化升级,特别注重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力度。

    二是注重培养复合型人才,为涉外商事审判信息化建设提供智力支持。除了解决技术和硬件设施问题,更要培养复合型的高层次人才,才能运用互联网思维将先进技术广泛应用到涉外司法审判和诉讼服务中。要对涉外司法审判和诉讼服务的相关技术人员进行必要的法律专业知识和法院基本业务培训,同时也要对涉外商事案件的审判人员、行政人员进行基本的信息化培训,将人才培养实现业务与技术融合,不断提升信息、数据在涉外商事审判信息化建设中的应用能力,从而培养一支业务性和数据化兼备的涉外商事审判的高素质人才队伍。 

    严格遵循法律规定,恪守国际条约、尊重国际惯例,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涉外司法能力水平,提升涉外审判质效和司法公信力,营造公平公正高效的司法环境,是优化市场化法治化的国际营商环境,助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保证。更重要的是,涉外司法保障机制的发展和健全,将有助于加强国内外企业间的交流与互利合作,提高国内企业的跨国经营水平和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力,为国内企业创造更稳定的经营环境和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作者单位:中共四川省委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