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罗华兰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一、基本案情
红星公司成立于2007年4月25日,系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登记股东为王华(出资数额140万元)、李灵(出资数额60万元)。经营范围为:销售机械设备、五金交电、金属材料、建材、电子产品;租赁、维修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汽车租赁。
2020年7月21日,李灵向红星公司提交《申请查阅函》一份,内容为:李灵系公司登记股东,持有公司30%的股权,现依据公司法的规定,特申请查阅公司财务会计账簿等经营资料。一、查阅理由。为全面了解公司经营情况,更好地参与和监督公司事务,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二、查阅范围。1.提供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7月20日期间公司章程及修正案、股东会决议文件、董事会决议文件、监事会决议文件及财务会计报告供李灵及其委托的会计师、律师查阅、复制;2.提供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期间的全部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供李灵及其委托的会计师、律师查阅。
李灵持股70%的天喜公司,公司经营范围为机械设备及零部件、五金交电、金属材料、建筑材料、电子产品、润滑油、汽车及配件、钢材批发兼零售,机械设备租赁,工程机械设备维修;李灵同时为该公司监事。李灵与其丈夫共同持股的九洋公司,公司经营范围为:……,销售第一类、第二类医疗器械、五金交电、家用电器、电子产品,机械设备租赁,汽车租赁……。
红星公司收到李灵的《申请查阅函》后,因认为李灵经营了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业务,便明确拒绝了李灵的查阅申请。李灵不服,遂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1.判令红星公司提供自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7月13日止的全部公司章程及修正案、股东会会议记录、股东会决议、执行董事决议供李灵查阅、复制;2.判令红星公司提供自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7月13日止的所有公司会计账簿、会计账簿的所有原始凭证(有合同的提供原始合同)、公司账户的银行流水对账单、固定资产清单明细、存货及配件库存清单、月度及年度财务表等材料供李灵查阅、复制。
二、法律意见分析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享有的对公司经营管理等重要情况或信息真实了解和掌握的权利,是股东依法行使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的基础性权利。司法实务中,股东知情权纠纷是公司诉讼中较为常见的纠纷类型,在股东知情权的正当行使与公司合法权益特别是商业秘密的保护间进行合理平衡,是处理该类案件的核心理念。根据纠纷性质,本案涉及两个焦点问题:一是李灵是否享有股东知情权;二是红星公司是否有权拒绝李灵行使知情权。
关于第一个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根据以上规定,李灵系红星公司股东,享有股东知情权,有权申请查阅和复制红星公司的公司章程及修正案、股东会会议记录、股东会决议、执行董事决议及财务会计报告,即李灵具有行使股东知情权的资格。
关于第二个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目的”:(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以上规定,股东虽然享有知情权,但若公司有合理理由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失公司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本案中,李灵自营的天喜公司与红星公司的经营范围基本重合,李灵自营的九洋公司与红星公司的经营范围亦有部分重合,即李灵自营的两公司与红星公司具有实质性竞争业务关系,构成《公司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的“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之情形,因此,红星公司有权拒绝提供查阅。
综上,李灵作为红星公司股东,虽然享有股东知情权,但因其自营的公司与红星公司具有实质性竞争业务关系,红星公司有权拒绝提供查阅,因此,其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应当全部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