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汤火箭
司法实践中,企业高发的犯罪,所涉及的罪名基本具有贪利性特征。从罪刑相适应之基本原则出发,着力完善现有企业犯罪罚金刑配置实有必要:一方面,合适的罚金刑配置可直接击中行为人贪利性之要害,通过“犯罪成本大于犯罪收益”的刑罚配置打击行为人的经济基础及再犯能力从而遏制犯罪;另一方面,在罚金刑的适用上也应考虑自然人(企业家)与单位(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的适当区分。这些问题的解答,有赖于对罚金刑的立法、司法情况展开细致梳理统计,并深入研究相关刑法基础理论。
事实上,罚金刑是我国现代刑法中除了主刑以外最重要的附加刑,对打击犯罪,教育感化罪犯起到重要作用。当代世界范围内的刑罚潮流延续着趋于轻缓的历史大趋势,由主要依赖自由刑而逐步向更为人性化的措施转变——主要表现为罚金刑的大量适用,这种趋势强烈而广泛地影响着我国的刑事立法、司法及刑法理论。如何检视自1997年以来我国刑法调整法定刑格局之后罚金刑的司法实践状况,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社会价值,但我国刑法学界对此话题深入涉及不多。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叶睿副研究员的新作《罚金刑的立法统计与适用反思》(四川人民出版社2021年12月版)恰好为此话题作出了学术与实务上的贡献。
观察世界各国刑法,不难发现,各国几乎不约而同地以惩罚方式的不同(刑罚模式到底是采取财产刑还是自由刑)来实现对重罪与轻(微)罪之划分。针对这种以刑罚模式影响犯罪界域的现象,该书作者的博士生导师冯亚东教授生前曾在《中国社会科学》2006年第5期撰文指出:“‘以刑定罪’——这是一个长期被忽略的‘真问题’,这是一个在‘西方’似乎并不存在而为我们所独有的‘中国问题’;对问题的必要思考和试图解答是有现实意义的。”而《罚金刑的立法统计与适用反思》一书,正是为了从中国语境的态度回答此“真问题”所著。
《罚金刑的立法统计与适用反思》创新亮点颇多、分析思路独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完成了细致的罚金刑立法统计工作。作者对最新刑法修正案所明确的涉及罚金刑的全部罪名进行了极其细致的梳理统计,从各罪名的罚金刑适用模式(复合制、必并制、得并制等)、数额方式(倍比、无限额等)、是否有没收财产内容等多个维度巨细无遗地展开了立法统计比对工作,且这些工作细化落实到各罪名所涉及的全部条文及量刑幅度。这为学界罚金刑相关研究的开展搭建了系统性基础。
第二,找到我国罚金刑适用的症结所在。针对我国单处罚金刑虚置的现象、并处罚金刑空判的问题进行现状分析,就犯罪与行政违法行为界限模糊的场合,提出对于“继续扩大罚金刑适用范围”这一理念应当反思。通过与世界各国刑法进行比较分析,作者指出:我国刑法因为有大量“定量”因素之规定,只将很小一部分具有较为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纳入调整范围,其大致相当于国外刑法分类之重罪部分。符合我国刑法规定而构成犯罪的行为都意味着该行为对社会秩序已经具有严重危害,那么,欲实现对这些行为之有效威慑,其刑罚方式势必需要是较为严厉。对此,我国的做法是明确区分罚金与罚款,在只涉及财产责任的情况下,判处金额较之罚款更大的罚金,以实现惩罚力度与行为危害性之协调。由于我国仅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评价为犯罪,对其之主要惩罚方式当然也与西方刑法之重罪类似——应以自由刑为主。在我国当前之重罪-犯罪模式下“继续扩大适用罚金刑”,意味着用本应适用于轻微犯罪的惩罚方式(罚金、罚款)调整、控制严重犯罪——这也就是作者所指的“以轻微犯罪之惩罚方式控制严重犯罪”这一症结所在。
第三,立足中国语境,解决中国问题。作者指出,我国的历史文化传统显然不同于西方国家之文化传统。西方国家的刑罚变革,是社会结构重构的有机组成部分与结果,其刑罚变革突出的特点是:经济发展、意识形态更新、社会结构调整等在同一时空下有机互动,整体展开。虽然当今世界各国在发展方向上亦呈现出一定之“趋同性特征”,但是,历史传统仍然通过不同载体、不同形式等得以传承并往往在改革之关键时刻现身。如果刑罚变革源于国外之文化压力,甚至政治压力,既缺乏社会结构支撑,又缺乏经济的支持,在文化冲突与政治矛盾的情境下启动,那么其改革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满腔热情的改革者所难以预料的问题。此外,今天“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之口号早已深入人心,渗透到中国社会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正是将“发展作为解决一切问题的第一要务”,中国的经济实力达到了前所未有的地步,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的巨大改善也是毋庸置疑的。与这样的发展需求相适应,我国现有的行政资源本就比司法资源丰富而充足得多。我们所面对的是由历史原因所形成的司法资源严重不足、行政机关繁杂庞大的既定格局。而中国社会当前的呼唤恰恰是要求政府发挥更大的作用,扶危济困,遏止寻租和行业垄断。
第四,主张以自由刑划定犯罪界域并加强对行政罚款之司法监督。作者指出,刑法的制裁重点只能放在急需处理而又危害极大的“自然犯”一方,而对经济领域内大量涌现的不法行为则更多只能依靠行政机关予以分流——凡只需处以罚金的行为,则可统统划归行政领域作为行政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其他。将现实生活中尤其是当前特定的转型时期所必然遭遇的各种各样危害不大、仅须作罚钱处理的的行为交由各类行政机关处理,不仅可以使这些本就庞大繁杂的行政机关得以发挥更大的社会管理作用,正可谓因势利导,并且,由于转型时期的大量矛盾、纠纷往往更多地集中于金融、证券、专利、商标这样的特殊领域,有关行政机关及人员由于具有更好的专业知识及经验,将这些领域中大量存在、危害不大、仅需罚钱处置的案件交由专门行政机关处理,其处理方案往往更加公平、科学、有效。
“刑法是防卫社会最后的手段,这样的观念近几百年来已为不少先哲所反复强调。刑事化(犯罪化)必须遵循最后手段原则,是社会对防止和惩罚不正常行为别无他选下的最后方法。”作者在《罚金刑的立法统计与适用反思》此书中,从始自终贯彻了这一理念。这也是作者的博士生导师冯亚东教授生前的一贯主张:“只有充分认识并合理配置同具体国情相适应的刑罚制裁体系,才真正有可能在立法上合理限定现阶段犯罪之模式,才能够在司法运作中对法定之犯罪实行有效遏制,从而切实并富有成效地推动经济发展乃至整个社会的全面发展。”期待作者赓续并发扬这种研究刑法的“谦抑性”理念,为法治中国建设及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作者系西南财经大学教授、 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