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16日 星期四 国内统一刊号:CN51—0098     中国•企业家日报

全面加强校园安全管理 ——基于依法治校的视角

来源:企业家日报 作者:

  ■ 邱晓幼

  校园安全问题牵动着社会大众敏感的神经,我国已经形成了以《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典》等为主要内容的、较为完备的校园安全规范体系。站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的高度,教育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校园安全法律规范的要求全面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其他相关主体亦应积极履行相应职责。

  近几年,校园安全问题频频见诸网络和新闻报道,牵动着社会大众敏感神经。为了全面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和保卫工作,本文在梳理我国现行有效的有关校园安全规范体系的基础上,对改善校园安全管理成效和提高保卫工作水平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我国现行有效的校园安全规范体系

  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以《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典》等为主要内容的、较为完备的校园安全规范体系。

  第一,《民法典》对发生在校园内的性骚扰现象进行了规制,规定了过错责任或过错推定责任前提下教育机构直接侵权时的责任、第三人侵权时教育机构的补充责任。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典》对原《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条款进行了完善。《民法典》人格权编、侵权责任编中涉及校园安全的主要法条是第一千零一十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第一千二百条、第一千二百零一条。在保障人格权方面,《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该条规定对发生在包括学校在内的性骚扰现象进行了规制,赋予受害人向学校等单位投诉的权利,而学校等单位则有义务预防、调查处置对发生在本单位的性骚扰行为。在涉及发生在学校、幼儿园内的侵权行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上述两法条规定了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是仅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或在园期间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教育机构在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前提下才承担侵权责任,属于过错责任或过错推定责任。虽然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职责,但是,教育机构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若监护人欲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学校,须与学校进行明确约定,否则不能推定学校对在校学习的未成年人承担监护职责。《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根据该规定,在第三人侵害未成年人时,教育机构若未能尽到管理职责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实践中,犯罪分子为报复社会进入幼儿园、学校内伤害儿童和学生是常见的第三人侵权后由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的情形。

  第二,《教育法》以及国务院教育部等部门出台的部门规章对教育机构的安全管理职责进行了更为细化的规定,也是校园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育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该法条规定了扰乱教育教学秩序的民事、刑事和行政责任。教育部出台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2号)对学校在教育教学活动和校外活动中安全管理责任进行界定,规定学校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应当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等。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参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处理。为了加强校园安全管理,教育部等部门又联合发布的部门规章《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该部门规章规定了学校应当履行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为了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国务院出台了《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不过,该条例未将幼儿园体育工作纳入调整范围内。为防止发生食物中毒等事故,教育部和卫生部发布了《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总之,《民法典》《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一系列规范构成了我国较为完备的校园安全规范体系。

  二、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加强校园安全管理

  根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和精神,为了保障学校及其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均应当站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的高度,按照校园安全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全面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其他相关主体亦应积极履行相应的职责。在涉及预防和化解校园内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方面,特别是在预防恶性校园安全事件方面,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应当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要求的教育、管理责任,做好校园保卫工作,着重预防严重侵害学生人身安全的校园突发案件。比如,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积极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管理活动;针对社会关注的侵害学生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校园突发案件,教育行政部门有义务积极指导教育机构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教育机构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公安机关有义务积极协助学校处理校园突发事,及时掌握教育机构及周边的治安状况,指导相关教育机构做好校园保卫工作,及时依法查处扰乱校园秩序,侵害师生人身安、财产安全的案件,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等。

  (作者单位:四川大学保卫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