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5月10日 星期一 国内统一刊号:CN51—0098     中国•企业家日报

用司法保护知识产权 进一步彰显法治力度

来源:企业家日报 作者:

  ■ 许贵元 评论员

  “4·26”是世界知识产权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自2021年3月3日起正式施行。

  这次出台的《解释》,涉及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计算基数和倍数、生效时间等知识产权审判实践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是保证惩罚性赔偿制度能够落实到位的重大改革举措。

  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存有一定的漏洞和弊端。尤其是知识产权被侵权损害的赔偿数额较低,可谓是制约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瓶颈问题,引起司法纠纷的案件也时有发生。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于2014年、2017年对专利法、著作权法实施情况进行了专项执法检查并指出,知识产权案件存在赔偿数额低等问题,才导致权利人损失难以弥补,知识产权侵权难以得到有效遏制。

  事实上,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当今,我国正在从知识产权引进大国向知识产权创造大国转变,知识产权工作正在从追求数量向提高质量转变,保护知识产权和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非常必要,意义重大而深远。对此,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引入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更清晰地规定了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惩罚性赔偿在知识产权领域将实现全覆盖。这充分表明,党中央对保护知识产权极为重视,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构建日臻完善,实现了有章可循、有法必依,为保护知识产权撑起了“安全伞”。

  笔者认为,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发展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因此,要本着贯彻新发展理念,体现高质量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的要求。运用司法力量提高知识产权的审判质量和效率,提升政府和社会公信力。

  实际证明,只有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才能最大限度释放生产力和社会正能量,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激情,才能促进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和提升强大的竞争力,为营造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为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和世界科技强国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要继续深化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在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同时,着力健全知识产权诉讼制度,完善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完善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加大刑事打击力度,实施重拳出击、全面整治,发挥法律的震慑力度,从而营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