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4月01日 星期四 国内统一刊号:CN51—0098     中国•企业家日报

挽救少年敲警钟 法治进步一春风 ——浅谈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降低

来源:企业家日报 作者:

  ■ 海南大学三亚学院 但宜昆

  [内容摘要]未成年人的教育历来受着社会的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犯罪倍受社会关注,犯罪低龄化趋势日益严峻,本文从未成年犯罪的现状介绍,到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降低的观点探讨,再到下调未成年人犯罪起刑点下调的必要性,以及实践中如何实施刑事责任年龄进行了肤浅的探讨。

  [关键词] 未成年人 刑事责任年龄 降低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市民生活发生着翻天覆地的变化,有关青少年犯罪的问题也日益成为社会的热点问题,这对我国防止青少年犯罪工作也提出了新的要求与目标。《刑法修正案(十一)》本着对青少年以“教育为主,惩治为辅”的法治精神,对我国青少年犯罪的入罪年龄标准进行有弹性的降低,同时又注重保护社会法益,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设。

  一、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现状

  伴随着我国媒体技术手段的进步和丰富,青少年暴力犯罪的案件更加活生生地呈现在人们的眼前,其中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绑架、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也频频发生。例如:2019年10月,大连13岁男孩蔡某在10岁小女孩琪琪放学途中,将其奸杀,案发过程中蔡某更是用折叠水果刀将琪琪连捅7刀并且抛尸户外,案发后甚至大言不惭地在学校群里开脱罪行,最终公安机关因蔡某犯罪时还差2个月满14岁只得将他关入少管所进行收容教养3年。2021年2月,陕西省汉中市勉县“2.17”案件中,杨某(男,13岁)与被害人王某(男,6岁)系同组邻居,杨某趁其家中无人之际,将王某诱骗至自己住处加害并藏尸,最终杨某也因犯罪时未满14岁而免予承担刑事责任。 2019年4月,甘肃省陇西县某中学内,一中学生因校内纠纷被5名同学在校外巷道内被殴打至重伤,最终送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 日益严峻的青少年犯罪形势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12月26日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原刑法第十七条内新增“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讨论

  我国九七刑法中于未成年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已有四十余年未曾改变,但是关于青少年犯罪的话题热度却一直不曾下降。本次的立法修改,在我国法学界乃至全社会也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形成了主要以下几个观点。

  第一:支持说

  一部分学者观点认为现行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已不符合我国青少年普遍的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为了应对犯罪逐渐低龄化的形势,可以适当的附条件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法律是具有滞后性的,随着社会生活的不断变化,法律也应及时地做出与经济社会相适应相匹配的调整。根据修正后的刑法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暴力犯罪也将承担刑事责任,但是也限缩了追诉条件,从实体上仅限于“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的情形;从程序上增加了“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法定程序。足以可见追诉已满十二周岁未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是非常慎重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基于此种背景的修改,是对近几年恶性犯罪问题低龄化趋势有力回应,能更好地保护社会法益和公共安全。

  第二:反对说

  同时,另一部分学者观点认为,降低未成年刑事责任年龄不符合我国对于未成年犯罪的“教育为主,惩治为辅”的政策。多年来的实践经验和青少年犯罪的理论研究都表明,“十座监狱不如一座学校”,用刑罚的方法来惩戒未成年人无异于是增加更多、更严重的罪犯 。众所周知,《刑法》是打击违法犯罪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现代各国法治体系中最严格的部门法,所以有学者观点认为从刑法的谦抑性主义出发,未成年人年龄的起刑点扩大的刑法惩治的适用范围,有违于轻刑、慎刑。再加之现代刑法都是向轻缓化的趋势发展,下调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无异于是与此趋势背道而驰。例如中国刑法学会会长赵秉志教授则就将此次立法修改视为一种“现象级立法”,他认为本次的立法修正是针对于社会极端个别的青少年暴力犯罪活动,不具有普遍适用性。

  第三:折中说

  还有部分学者认为我国应采取比较具有弹性的刑事责任年龄立法形式来取代“一刀切”的刚性立法模式。在秉持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下,赋予法官更大的自由裁量权,来判断未成年人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同时有学者认为我国可以参考借用英美法系中的“恶意补足年龄”规则对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制度进行补充,将一部分主观恶意严重的但不满14周岁的犯罪青少年纳入刑法规制范围。通过法官、警察、心理医生等对未成年犯罪分子的风险评估,推定其是否具有与具有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人相当的社会危害性,从而决定是否将其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

  三、 降低未成年刑事责任年龄的必要性

  近些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中,人们的基本生活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因为家庭、教育原因、自身原因以及社会的原因等诸多因素的结果,使得青少年犯罪低龄化趋势越来越严重。

  首先在家庭方面,离婚率攀升,单亲家庭出现,未成年人处在不完整的家庭成长,缺失父爱或者母爱,使得这部分未成年人从小心灵蒙上阴影,必然导致未成年人人格不正常的发展,是非观念上异常。

  其次整个教育的层面,过多地强调未成年人的权利的保护,而弱化了未成年人义务的实现,忽视了未成年人惩戒教育,加之社会媒体和人们社会观念一边倒向未成年人,使得教育力度下滑,教育系统出现了“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推责现象。

  第三,未成年人自身原因方面:随着未成年人的生理发育提前,社会物质文化的进步,使得未成年人在优厚的物质中成长,形成不劳动就可以享受优越生活。独生子女成长的特殊性,使得他们缺少宽容、协作,让他们形成“整个世界都围绕着自身运转”的霸道观念。未成年人本身是非观念模糊、判断能力分析能力弱、生理不成熟,很容易让未成年人产生不计后果的冲动。

  第四,社会观念的变化,一种冷漠的社会逆流产生,也侵蚀着未成年人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社会不良风气特别是信息化提高,使得未成年人接触到社会的阴暗面,不良文化也侵蚀着未成年人。

  以上的原因导致未成年人犯罪极易产生,频发的未成年人暴力犯罪事件引起了广泛的社会不满与愤怒。未成年人犯罪的恶性程度,造成的负面后果加重。各地不断发生的12至14周岁的儿童杀人、强奸、抢劫或校园暴力等事例,都刺痛着国民的心,但最终都因为14周岁的起刑点成为了这群青少年犯罪分子的“保护伞”。同时,已有相当一部分国家例如:英国、法国、韩国、荷兰等都将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起刑点规定为14周岁以下,我国此次的刑事责任年龄下调符合国际主流的打击青少年犯罪趋势。

  四、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实践运用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刑法执行着惩罚与预防犯罪的任务,刑法的制定,不仅是为了要惩治犯罪人,让其受到刑罚的追诉,使其达到传统的“同态复仇”观念,同时也要预防没有犯罪的人犯罪,犯罪的人再次犯罪。在社会文明高度发达的今天,青少年是中华民族未来的希望,“少年强则国强”,为了更好地教育青少年,让他们接过中华民族伟大复兴道路中的“接力棒”,在面对犯罪低龄化问题时,更应注重“惩戒与教育”的并行。

  首先,我们更应注重加强与完善与青少年犯罪相关的立法规范,坚持好“惩戒与教育”并行政策,在处理青少年犯罪问题上更具有弹性和活力,让未满刑事责任年龄不再是某些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少年犯罪分子的免死金牌,但同时立法也要兼顾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

  其次,由于大部分未成年犯罪的悲剧是家庭和社会环境造成的,所以必须要每位父母加强对其子女的教育,尽到对子女的教育责任,借鉴英美法系中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亲职令、赔偿令等责任;学校也应肩负起未成年人教育的责任,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青少年。

  第三, 考虑到未成年人在社会中的弱势地位,刑法应适当地减少对于未成年的刑罚处罚方法,改之以社区矫正、法治辅导、普法教育等更加柔和的措施,为一时误入歧途的未成年人提供再次融入社会的机会。

  最后,做好为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工作,做好专门学校 的建设,加大未成年人社会工作机构(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法院的关护员等)职能,做到预防和惩戒相结合,以降低未成年人犯罪率。

  总之,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降低是我国法治建设进步的表现之一,对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将会起到应有的作用,要最大化的发挥其作用,需要我们全社会共同努力。我国的法治社会建设不只是某一部门法的一枝独秀,也不是某一特殊团体的单打独斗,它更需要我们全民族为之而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