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4月01日 星期四 国内统一刊号:CN51—0098     中国•企业家日报

四川砂石骨料开发管理中矿业权出让条件的系统考量

来源:企业家日报 作者:

  ■ 田焱

  伴随国家矿产资源法、安全生产法、环境噪声污染法、环境保护法,以及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和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精神若干事项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深入贯彻实施步伐的加快,正将往昔小农、经验、粗放、掠夺和低质量式的砂石骨料(包括河砂和山砂——机制砂)开发管理推到了转型升级的风口浪尖,并逐步朝着工业、科学、精细、规范和高质量化的方向行进。与此同时,经过近年来的调整转换,四川省原有河砂一统天下的格局已完全打破,逐渐形成了“河砂山砂二八开”、以山砂为主体的发展态势,且全省各地也相继揭开了山砂(采)矿业权拍卖出让的大幕。

  客观地讲,山砂矿业权拍卖出让制度安排,无疑其公平效率更加显著。但如果在该制度具体实施及推进环节及方式上,尤其在具体拍卖条件(及“标的”)考量与设置上,单纯而过重地指向拍卖价格,则完全可能失之慎重、失之偏颇、失之毫厘……对此,必须对矿业权拍卖出让条件及其系列因素,加以系统思考与选择。

  其一,在宏观及战略层面,须积极稳妥地构建与完善矿资源开发利用的现代治理体系及结构。山砂矿业权拍卖出让是改革发展的产物,必须配之以超越传统管理的思维及行为,兼顾战略、策略和运营性决策及其实施等需要,坚定地建构与完善新型现代矿资源开发利用治理体系及结构,以促进政府、企业(包括国有、民营和私人企业在内)以及其他相关利益干系人的权益权力(尤其是国企同其他民企等的公平市场竞争权力权益)得以充分保障、遵纪守法得以充分展现、创新开发得以充分施展,以及积极主动精神得以广泛释放。另外,这种治理在注重静态形式及维度的同时,更应从矿权的获得及延续,以及其开采、生产、加工、(储运等)物流和市场营销的全过程着眼入手,进行周而复始、长期稳妥且动态流畅的形式及维度来加以治理与考量。

  其二,在具体推进策略及环节上,须全面而科学地衡量与把控矿资源开发利用的过程、结果及绩效。在构建与完善新型治理体系及结构的同时,必须特别关注与力求实现矿资源开发利用综合价值的最大化。从矿资源开发利用的完整价值及其链接看,矿权出让收益仅仅是政府和社会理应所获的部分价值及由此构成的价值链的(初级)开端,而安全、生态和环保等,看似为开发红线,但实有稳定器作用,并具显著的弥补与遏止(负外性泛滥和影响的)价值。除此之外,所得税(和社保费)缴纳等正是全民甚至全社会(包括政府、社团组织、企业和个人)必然所应讲求的利益及经济价值,也是矿资源开发利用所追求的终极价值(即价值链末端)。对此,大有必要推行五大KPI(即关键绩效指标)的衡量与评价体系,从而充分而有效地实现与提升不仅仅是矿权出让(资源税)的收益水平,更主要的是绿色矿山建设和矿业高质量发展中的安全、生态和环保等达标,以及相关的(企业、个人)所得税(和社保费)等缴纳的良好状态及综合水准。唯其如此,对于当地矿业乃至整个经济社会的发展,也才可能形成完整而强力的推动意义及作用。

  其三,在具体运营主体及其选择上,须纵横与深入地分析且顾及新老不同性质企业的各自特点及其优劣之势。在这一治理体系中,企业(包括新老和国、民和私企)主体极其重要且不可或缺。然而,客观地分析与评判,这些企业天然各居所长,又各有其短。例如,长期以来,各种山砂等矿区深居山区及相对落后地区。在当地承续运营多年的老旧企业,可能存在执行政策、内部管理、工装工艺等技术层面诸多问题,甚至部分还掠夺式经营乃至违法乱纪等劣迹斑斑(应当承认,这些看似良知丧失、人性泯灭,但其与矿权时限的短促,且与投入的严重不匹配,以及外部竞争环境恶劣、制度缺陷和执法偏僻乏力等关系甚密),但其在经营管理专业化程度、经验教训积累、轻重资产存量,乃至在矿资源开发利用的产业链、供应链和价值链等生态化发展方面,存在众多显见而现成的优势。诸此种种,对于那些新来的相关企业而言,可能长短优劣正好与之相反。又如,当下,不少建设类国企,尤其是许多央企,都陆续在山砂产业上开始了布局。国企的资金实力、经营规模、体制机制、严谨内控、成熟流程等,是其明显特长及优势。但或许正因如此,其中一些往往却优势转劣化,在灵活经营、合理管理、简约适度和快速成效等方面,明显乏善可陈。同时,更为重要的,是国企(尤其是新入当地的国企)在产业链、供应链(特别是物流储运等重资产)投入及运行方面,不可能面面俱到,相反,往往则故意所为,主动避开这些重要环节。由此,极大的可能是,国企虽可轻易获得大(体)量的矿权资源,但却难以畅顺开采生产经营,最终大大降低其开发利用的综合价值,且又无法追究其相应的经济经营责任。因为国企往往重其政治道德力,而弱其经济经营道德风险。相反,(尤其是当地的)民企私企因天然具有硬性的产权约束力等压力、动力等因素,故其正好可加以弥补或替代。

  综观以上,逻辑的因应之策应在于,一是在山砂矿业权拍卖出让制度的完善与具体实施过程中,必须坚守现代治理理念,并大力促进矿业经济绿色健康有序发展和构建公平市场竞争软硬环境。二是在矿权出让和延续(或已设采矿权扩大范围)等条款中,具体增设出让金额度和安全、生态、环保规范及标准,以及所得税(和社保费)额度等限制性条件。三是以前述所增设的限制性条件为基础及标的,采取“积分制”的手段及办法,即推行“积分与矿权出让、延续和扩大范围的大小规模挂钩”的阶梯式配置模式,积分越高匹配规模越大,反之则越小。

  (作者单位:四川省社会科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