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能够保障企业良性运转,但是不能机械执行,应从具实际情况出发,“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换一个角度看,员工回家看望病重的父亲,以及给父亲办理后事,既是人之常情,也是员工尽孝心,弘扬传统美德的体现,公司理应积极支持。
■ 曲征 教师
1月25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上海一职员因父亲生病请假回家,因公司未准假,第二天准备返回上海,途中得知父亲去世,再次回老家安徽办理丧事,一周后返沪被公司以无故旷工三日为由辞退。上海法院认定当事人为父亲操办丧事,符合中华民族传统人伦道德和善良风俗,判决涉事公司违规解除合同,赔偿涉事员工7.5万元。(1月25日南方都市报)
去年1月6日,王先生因父亲生病向其主管提交请假单后回老家,请假时间为1月6日至13日。次日,王先生因公司未准假返回,途中得知其父去世再次回家处理丧事,15日,王先生返回上海上班。1月底,涉事物业公司向王先生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按照该公司《考勤管理细则》规定,员工请事假连续三天以上(含三天)由公司总裁审批,累计旷工三天以上(含三天)者,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公司有权辞退。不过从新闻来看,该公司将王先生提交请假单的当天也算作旷工,十分不合理。因为王先生早上就递交了请假单并由主管签字,只是主管没有及时上交到总裁,这段时间的“缺勤”不是员工的过错,而是公司管理者的过错。
此外,王先生得知公司未准假便准备返回上海,途中得知父亲去世,再次回老家安徽办理丧事,其事件性质已经发生变化,由一般事假变成不得不返回办理的“特殊事假”。而办理丧事,不得不顾及当地的民间风俗,所以耽搁的时间就会长一些,从当地风俗以及当地村委会提供的证明来看,王先生办完丧事就立即返回,中间并无故意耽搁的举动。
再说,上海距离安徽路途遥远,舟车劳顿,颠簸奔波,要在公司规定的时间内返回工作单位,是完全不可能的事情。作为用人单位,理应体谅员工的难处,从实际情况出发处理此事,而不是仅仅依据死板僵化的规章制度,动辄来个“解除劳动合同”。
规章制度能够保障企业良性运转,但是不能机械执行,应从实际情况出发,“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换一个角度看,员工回家看望病重的父亲,以及给父亲办理后事,既是人之常情,也是员工尽孝心,弘扬传统美德的体现,公司理应积极支持才对。有首歌叫做“常回家看看”,可是,倘若公司用严苛的规章制度约束员工,即便回家办丧事也被开除的话,那么,“常回家看看”就会变成一句空话。
客观而言,企业希望员工一年到头都扑在工作上,但是别忘了,在遥远的老家,他们还有年老的父母在翘首以待。尤其是对于独生子女而言,常常处于工作与照顾老人的两难选择之中。这就需要企业多从员工实际情况出发,体谅他们,满足他们回家探亲的需求。唯如此,员工才有归属感与安全感。
职工“探亲假”是近年来的一个热点话题,有的企业已经开始尝试探亲假的执行。还有的企业将员工的父母接到单位过年,也有的企业采用给员工父母发红包的方式,温暖员工的心。与这些企业相比,新闻中的用人单位真该好好反思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