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春光 郑 妮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0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了“促进平台经济、共享经济健康发展”。但是在实务中,平台经济的监管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亟待深入研究与论证。
一、魅影:平台经济的三份行政处罚书
互联网平台经济引领的“618”、“双11”、“双12”等购物节日热潮来临的同时,也出现了平台垄断、二选一、大数据杀熟、搜索竞价排名、隐私暴露等方面的诸多隐忧。在线上经济呈现出市场集中度越来越高的趋势之时,2020年12月14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在官网上公布了三起针对平台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集中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涉及阿里巴巴投资收购银泰商业股权、阅文集团收购新丽传媒股权、丰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收购中邮智递股权的并购事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依据《反垄断法》第48条、49条,对阿里巴巴投资有限公司、阅文集团和深圳市丰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分别处以50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近来年,一些互联网平台开展了大量的并购交易,此次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调查处理的这三起交易中涉及的被处罚主体均为具有显著行业影响力与较多市场份额的互联网平台企业。阿里巴巴投资有限公司的母公司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阅文集团是腾讯控股的全资子公司、深圳市丰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为顺丰集团控股。这三项交易都是股权收购,收购完成后,阿里巴巴投资、阅文和丰巢网络分别取得了控制权,属于《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而经营者集中除有申报豁免的情形之外均应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这也成为三家互联网平台被处罚的法律依据。

二、基点: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的无序扩张
在12月1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上,“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的无序扩张”成为会议强调的议题之一,在推动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上需要明晰国内的高标准市场体系,在强化各种存量风险化解的同时要进一步提高对资本的约束力,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形成泡沫。这些信息彰显中央已经深切认识到了“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的无序扩张”的重要性。此次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三起经营者集中行政处罚决定的重要意义在于“明示平台不是反垄断法外之地,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反垄断法律法规,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这也是在整体互联网平台经济监管环境严峻视阙下进行优化的必然举措。除此经营者集中的垄断情形外,资本无序扩张在其他领域的危害更为显著。
三、聚焦:以“社区团购”为典型的资本无序扩张
人民日报针对“社区团购”的犀利评论就深彻揭示了资本无序扩张的危害。12月11日,人民日报发声,称“社区团购”就是“鹭鸶腿上劈精肉”的行为,呼吁互联网巨头“别只惦记着几捆白菜、几斤水果的流量,科技创新的星辰大海、未来的无限可能性,其实更令人心潮澎湃。”
“社区团购”作为一种商业模式本身并无诟病的机理,却囿于人们深知垄断的危害让其站在了舆论的风口浪尖。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的三大巨头——阿里、京东、拼多多,基本垄断了95%以上的市场份额,这些巨头们通过利用自身掌握的大数据、先进的算法和惊人的资本储备,开始整合社区终端资源,将线上流量引到线下,通过强大的补贴力度,诱惑用户通过他们的平台买菜、买水果,进而达到挤占菜农、果农份额,迫使大量菜农、果农失业,达到垄断“市场”的目的。而当互联网平台占据市场主导之后就会放弃补贴,为了攫取更大的利润,它们会进一步压榨菜农、果农,并从消费者身上获得更多利益。美团、饿了么不断提高抽取比例,滴滴提高车费就是典型的例证。这些互联网平台企业经济利用“垄断霸权”,继续损害消费者、合作商家的利益,最简单快速粗暴的方式就是“涸泽而渔”,这也是“社区团购”这种商业模式遭社会公众大力反对的主要原因。
四、核心:优化“双循环”格局下的平台经济监管体系
这种商业模式并不符合科技的创新的实质,乃是资本无序扩张后的结果。中共中央政治局首次提及“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的无序扩张”就是基于构建国内的高标准市场体系而提出的。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在官网上公布了三起针对平台的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集中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正式敲响了规范平台经济发展的先声。近年来互联网平台经济领域竞争呈现出多边市场、动态竞争、跨界竞争、网络效应等一些新的特点,反垄断法律规范虽然仍能适用,但也面临着深彻的变革压力。优化平台经济的监管环境主要应以完善反垄断法律规范的内容与规范执法的具体行为作为着眼点。
具体可以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首先,应积极推进《反垄断法》的修订。我国互联网行业经过20多年的发展,已经深入到国家经济社会的诸多领域与方面,现行的《反垄断法》是2007年通过的,较难有效规制平台经济领域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作为基础性、原则性的法律规范,《反垄断法》的修订应为题中之义。其次,应完善反垄断具体的配套措施。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业已出台了《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暂行规定》、《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等3部规章,制定了《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等5部指南,细化多项反垄断法律制度。同时发布了《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和《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再次,严格公平执法。《反垄断法》以及其相关配套规则适用于所有主体,对内资外资、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大企业和中小企业、互联网企业和传统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在执法过程中应严格遵循法律程序、以便实现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统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此外,健全救济保障制度。受到行政处罚行为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保有合法的申诉机会,畅通针对反垄断处罚的救济路径。
在静态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动态执法行为的规范进程中,助推平台经济走出草莽阶段,进入规制时代,让不讲武德的资本无序扩张行为逐渐消减,优化“双循环”格局下的平台经济监管体系,这才是法治框架下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应有之义。
(作者单位:周春光: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郑 妮:中共四川省委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