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01日 星期二 国内统一刊号:CN51—0098     中国•企业家日报

对《政务处分法》主要内容的理解

来源:企业家日报 作者:

  ■ 李季(四川省委党校 四川行政学院 法学部)

  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政务处分法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提出的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的要求进一步具体化,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一是强化对公职人员监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治吏。二是规范政务处分活动,提高监察工作法治水平。三是完善监察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四是依法保护公职人员合法权利,确保政务处分权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政务处分法共七章68条,包括总则,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政务处分的程序,复审、复核,法律责任和附则,对政务处分制度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为监察机关精准开展政务处分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明确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适用其中第二章、第三章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公务员、国有企业及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等的处分制度。

  一是对政务处分和处分的理解。对公职人员的惩戒,既有政务处分,又有处分,这两者的关系在第一章中予以明确。监察机关依据监察法和本法作出“政务处分”;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依据本法第二章、第三章及《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作出“处分”。两者在适用范围上实现了公职人员全覆盖,在违法情形上实现了统一。

  二是对政务处分的种类及相应的处分期间的理解。第七条规定了政务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类。第八条规定了政务处分的期间,警告为六个月,记过为十二个月,记大过为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为二十四个月。六类政务处分以及相应的政务处分期间,由轻到重,构建了完善的阶梯化的政务处分档次体系,符合政务处分实践工作的需要,也符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的原则。

  三是对政务处分的适用规则的理解。第九条至第二十七条在总结借鉴相关处分类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系统规定了政务处分适用规则,包括共同违法行为的处分适用,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以及免予或者不予处分的适用,与刑罚、行政处罚的衔接处理,处分合并的适用,以及处分期满自动解除等规则。这些规定有利于引导和促使有违法行为的公职人员真诚认错知错改错,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同时,也为调查机关顺利查清事实提供有利条件,节省人力物力,提高工作效率。

  四是对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的理解。第二十八条至第四十一条规定应当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同时根据违法行为的轻重程度,规定了相应的处分档次,将党的纪律要求中与公职人员相关的内容转化为公职人员的法律义务。具体来说,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与政治纪律相关,第二十九条到第三十二条涉及组织纪律,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六条与廉洁纪律有关,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的内容包含群众纪律,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则分别与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有关。这些规定,明确了应当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同时根据违法行为的轻重程度,规定了相应的处分档次。比如,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这一规定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七条的内容相对应。比如,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对依法行使批评、申诉、控告、检举等权利的行为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的”,予以从警告直至开除处分。这与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不得对批评、申诉、控告、检举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相衔接。这就实现了党纪与法律的有机衔接,有利于发挥纪律和法律的协同作用。这些规定,改变了原有处分标准不统一的局面,有利于监察机关进一步强化法治观念、程序意识,提升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水平。此外,为了防止对违法行为规定的不全面,在第四十一条规定了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如果影响公职人员形象,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就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政务处分。

  五是对政务处分的程序的理解。第四章专章规定政务处分程序,保证监察机关依法履行政务处分职责。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六条规定监察机关的调查、取证、处置、文书、送达、宣布、告知、执行等全流程的程序要求。比如,第四十二条明确以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给予政务处分的依据,确立了政务处分工作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第四十三条明确要求调查认定的违法事实及拟给予政务处分的依据必须依法告知被调查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陈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等,保障了公职人员的申辩权。这些规定,对政务处分工作的规范、公正进行将起到重要的保障作用。

  六是对依法保障公职人员的合法权利的理解。政务处分法将对公职人员的权利保障放在突出位置。第四条规定了政务处分的基本原则,对依法开展政务处分工作、保障公职人员合法权利提出了总体要求。第六条规定公职人员依法履职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政务处分。第十六条规定对公职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不得重复给予政务处分和处分。这些条文体现的制度精神就是对公职人员合法权利的保护,有利于保障和激发公职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免除其后顾之忧。

  七是对复审复核和法律责任的理解。第五章专门规定对政务处分决定不服提出复审、复核的内容,强调监察机关对确有错误的政务处分决定应及时予以纠正,公职人员不因提出复审复核而被加重政务处分,复审复核机关应当依法撤销或者变更原政务处分决定等,保障被处分人复审复核权。第六章专门规定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特别是规定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对被调查人进行逼供、诱供等行为,或者违反规定处置涉案财物、采取调查措施的,依法予以严肃处理。这对于监察机关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严格依法实施政务处分,保障被调查人合法权利意义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