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夏哂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7条【1】规定了离婚冷静期制度,该制度为协议离婚增加了两个“三十日”的限制,一是提交离婚申请三十日内双方可随时撤回该申请,二是前款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未申请即视为撤回。该制度在网络上引起热议,以青年群体为主的网民表达出了较为强烈的抵制情绪,认为婚姻自由受到了限制。离婚冷静期制度设计出发点在于维护婚姻稳定性,避免冲动离婚情况发生。基于“闪婚”“闪离”事件层出不穷,离婚率高居不下的社会现状,离婚冷静期有其存在的积极意义。但由于该条文规定比较简略,对于时间长度设置、例外情况考虑以及配套制度建立都不够完善,有一定改进空间。
一、离婚冷静期的含义
杨立新教授及蒋晓华博士所著的《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规定离婚冷静期的立法评估》一文中对于离婚冷静期定义为【2】,离婚冷静期“又称离婚熟虑期,是指在离婚自由原则下,婚姻双方当事人申请自愿离婚,在婚姻登记机关收到该申请之日起一定期间内,任何一方都可撤回离婚申请、终结登记离婚程序的冷静思考期间”。该定义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离婚冷静期遵循离婚自由原则
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设置并没有违背离婚自由原则,当事人在经过三十日冷静期的思考之后决定是否离婚仍然完全由其自身决定,并没有规定不允许离婚的情形。在这一点上,离婚冷静期与离婚审查期有了本质上的区分。有观点认为离婚冷静期的本质就是离婚审查期,是由婚姻登记机关在一个月内对离婚申请进行审查,即认为婚姻登记机关有拒绝离婚申请的权利。这个观点是存在问题的,离婚冷静期只是强制给了婚姻双方当事人一个冷静思考的时间,在这个时间内婚姻登记机关并没有对其离婚申请进行审查评价甚至拒绝的权利,否则就违背了离婚自由原则。
(二)离婚冷静期适用于协议离婚
离婚冷静期适用于协议离婚而不适用于诉讼离婚。协议离婚是双方协商一致离婚,通过协议确定关于离婚的所有事项,之后再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离婚。而诉讼离婚双方在离婚问题上没有达成一致,需要寻求司法帮助来对离婚问题进行决断,这里面并不存在冲动离婚的问题,也没有需要冷静的必要。
(三)离婚冷静期本质上是迫使双方再次思考决定是否离婚
离婚冷静期的设置相当于强行放缓了登记离婚的节奏,给离婚双方一个固定的对离婚各方面事项进行再次思考的期间。一方面是考察双方的真实意愿,让其冷静思考是否有必要离婚,另一方面也给了双方对于离婚相关事项进行全面考虑的时间,避免其冲动行事对于离婚涉及事项没有思虑周全,尽可能维护各方权益,尤其是婚姻中的未成年子女。
二、离婚冷静期的意义
2020年5月22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王晨对《民法典草案》进行了说明,该说明中提到“实践中,轻率离婚的现象增多,不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针对这一问题,《民法典草案》设置了离婚冷静期制度,该制度的积极意义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避免冲动离婚,维护婚姻家庭稳定
随着社会发展,人们观点的变化,越来越多的人在婚姻中更加注重自我感受而不再是家庭完整,尤其是计划生育期间成长起来的独生子女一代,对于结婚与离婚都不如老一辈谨慎保守,往往带有一定的冲动性。婚姻家庭的建立与维系需要双方进行较为周密的考虑,并且付出一定程度的努力,但是离婚程序的便捷导致部分人往往是凭一时冲动便作出了离婚的决定并且迅速付诸实现。现实中存在不少本没足够必要离婚但由于情绪上头直接走到离婚这步的情况,双方在矛盾摩擦最激烈的时候缺少一定的思考,在还没有试图寻找更好的办法之时就草率选择离婚,这极不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离婚冷静期的设置对于尚处在气头上的婚姻当事人相当于一个镇静剂,强行使其冷静思考离婚的必要性,给了一个缓冲的机会,避免一部分原本没必要的婚姻破裂发生。
(二)避免冲动结婚,提高婚姻满意度
除了冲动离婚之外,冲动结婚也是造成婚姻不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这是从源头上形成了婚姻不稳定的状况。出于各种原因,“闪婚”的几率也不断增加。由于离婚的便捷性,选择“闪婚”的人们往往把离婚当做了一个试错的机会,对于结婚前没有对彼此是否适合组建家庭进行全面考量并没有太过在意。这也导致了相当一部分的婚姻组建基础十分薄弱,双方很容易因为结婚前没有被解决的潜在问题击倒,使得婚姻家庭关系极不稳定,婚姻满意度也由此下降。当离婚冷静期制度确立之后,离婚相比之下没有那么便捷,准备结婚的人自然会对结婚这件事进行更多的考虑,避免进得去出不来的情况发生,不会轻易结婚离婚,既能提高婚姻满意度,也能维护家庭稳定性。
(三)维护婚姻中弱势方及未成年子女的权益
没有离婚冷静期的时候,离婚基本是即提即离的事情,太过迅速的离婚往往没有给婚姻中的弱势一方足够的维护自己利益的机会,容易造成利益失衡。不仅如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也是离婚制度中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内容。离婚当中最易受到影响的就是未成年子女,而缺乏足够考虑时间的离婚最容易忽视的就是未成年子女的权益。未成年子女的意志需要得到尊重,其归宿应当得到妥当安排,而冲动离婚很难做到这些。离婚冷静期的设置不但给了婚姻双方重新评估离婚必要性的时间,弱势方争取自己利益的机会,同时也给了有着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双方一个妥善安置子女的期间,有助于维护其权益。
三、离婚冷静期存在的问题
离婚冷静期的出现,是我国《民法典》中婚姻家庭编的重要突破,对于家庭和谐、社会稳定有着不可忽视的积极意义。但该制度在我国关于婚姻家庭的规定中是首次出现,并没有经过长时间的打磨完善,制度架构比较简略,还存在一定的问题,比如:
(一)统一为一个月的期间不够灵活
《民法典》中对离婚冷静期期间的规定不分例外情形,只要是登记离婚统一适用一个月的期间,这对复杂多样的离婚情形来说显得不够灵活,过分僵硬。比如存在未成年子女的婚姻,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可能显得过短,没办法强制离婚双方完全考虑好未成年子女的各方面问题。另外一个是存在家庭暴力的婚姻,这也是网络上对于离婚冷静期反对声音较大的一个主要原因,家暴的婚姻不需要冷静,需要的是让受到伤害的一方迅速脱离伤害。如果在明显存在家暴现象的婚姻当中仍强制适用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很大可能会使受害方无法得到及时的救助,仍陷于深渊当中。
(二)缺乏配套制度建设
当前对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只有一个冷静思考的期间,并没有规定在此期间相关部门对离婚双方进行什么样的帮助。对于有些想要离婚的人来说,他们对离婚的各方面事项没有思虑周全可能并不仅仅只是时间不够的原因,他们也有可能并不知道如何修复婚姻关系、缺乏解决问题的能力,再给多长时间冷静也无济于事。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外界的帮助,给再长时间婚姻双方也不能有效利用,离婚冷静期实际上是无济于事。
四、离婚冷静期的完善建议
对于上文提到的离婚冷静期存在的问题,可考虑通过以下措施加以完善:
(一)灵活设置离婚冷静期期间
对于存在未成年人的婚姻,适当增长离婚冷静期的期间,便于父母对子女的权益进行全方面考虑,尽可能减少离婚对其造成的伤害,维护其权益。而对于婚姻中存在家庭暴力等严重问题的情形,适当缩短或者免除离婚冷静期,便于受害方及时脱离婚姻的痛苦,得到救助。
(二)设置配套制度
除了离婚冷静期的规定,要从根本上解决冲动离婚的问题,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性,相关部门有必要对处于离婚冷静期中的申请双方一定的帮助。首先是调解,帮助离婚双方了解其婚姻中存在的问题,为其提供合适的解决措施,寻找除离婚之外更好的处理方式。其次是咨询,为申请登记离婚的双方当事人提供专业咨询,帮助其了解专业知识,尽可能维护自身权益。最后是对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在有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案件当中,必须要求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达成协议,必要情况下国家可以对未成年子女提供一定帮助,如确定其监护人或者提供支援保障其物质需求。
结语
离婚冷静期制度的确立是我国民法典的一大亮点,虽然在征集意见时和正式通过后都存在不少的反对意见,但不能否认其推行的积极意义。该制度的建立对于减少冲动离婚、降低离婚率、维护婚姻家庭稳定有着极大作用,是我国离婚制度的一大进步。由于制度设置的简略,条文规定不够完善,该制度还存在一定问题,可以进行改进。
注释:
【1】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2】本文评估的离婚冷静期,是“婚姻家庭编草案一审稿”第八百五十四条规定的制度,又称离婚熟虑期,是指在离婚自由原则下,婚姻双方当事人申请自愿离婚,在婚姻登记机关收到该申请之日起一定期间内,任何一方都可撤回离婚申请、终结登记离婚程序的冷静思考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