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省委党校 彭洪毅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对于许多需要资金运转的企业而言,熟悉民法典相关借贷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有利目前及未来企业审慎相关业务操作,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在当前至明年民法典正式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将会根据民法典要求清理废止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民法典精神、原则、条文相冲突的司法解释,以确保民法典统一正确实施。2020年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国家发改委共同发布《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其中就完善民间借贷问题予以明确。该《意见》指出,为促进金融和民间资本服务实体经济,将修改完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坚决否定高利贷、违法放贷行为的效力。在具体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最高司法机关根据民法典第680条规定,就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司法保护的表态,实际上是预先警示民法典生效前时间段内,民间借贷利率必须合法合规操作,防止打擦边球规避民法典规定,以避免不规范民间借贷高利率惯性操作引起的法律风险。同时引导民间资本回流、服务实体经济。由于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是民间借贷的核心法律问题,本文将以此为主线,通过对民法典第680条规定与目前尚有效相关司法解释的比照介绍,解读民法典第680条规定对企业融资规范操作,降低法律风险的积极意义。
一、 民间借贷利率受司法保护上限的司法解释梳理
民间借贷利率受司法保护的上限,最早出现在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可见,当时的司法解释对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为同期银行利率的4倍,是一个随银行利率波动的数值。并且根据该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包括自然人之间的借款纠纷、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自然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三类。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民间借贷发展快速,全国范围内民间借贷民事纠纷急剧增长。为此,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015年司法解释的24%和36%标准确定了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与近5年以来利率浮动改革不相匹配,并且由于近些年实体经济利润的整体较低,客观上仍然会造成民间借贷利率过高。同时,该《规定》第一条把民间借贷界定为除正规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之外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尽管民间借贷存在有其合理性,但当民间借贷利率普遍高于绝大多数实体经济行业的平均利润,且其受司法保护的利率上限也高于绝大多数实体经济行业的平均利润时,谁拥有大量的资金就意味着谁可能找到了财富轻松、快速地暴涨的捷径。当社会各路巨量资金蜂拥而入民间借贷领域时,其隐含的巨大风险、可能引致的潜在危害很快暴露出来。
二、 高利率民间借贷对社会造成巨大危害
尽管多年来我国政府推出许多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贷款政策,但正规金融机构基于风险控制需要,贷款审批流程规范、时间长,不符合中小企业对资金的“小、频、急”要求,中小企业贷款难成为了民间借贷的原动力。因此,民间借贷也成为许多中小企业的主要资金来源。由于民间借贷的门槛低,手续简单,能够在极短时间内获得资金,因此借贷利率相对较高。部分地区民间借贷利率远远高于24%司法保护上限。尤其在沿海发达省份,高利贷更是常见。近十年来,在多种原因造成实体企业盈利水平整体下降,许多实体企业利润水平接近甚至低于银行贷款利率,民间资本流向金融虚拟经济或看似保值的房地产行业,加剧了整个实体经济的持续低迷,虚拟经济的虚假繁荣。同时民间借贷利率远远高于中小企业的承受能力,又加重了这些企业的财务负担,不少中小企业陷入倒闭、破产的严重生存危机,民间借贷各种问题不断爆发。
民间借贷利率乱象引发各种民事纠纷、刑事案件。通过在中国期刊网对“民间借贷”为主题进行检索,发现与民间借贷相关的关联词语最高就是“高利贷”、其次是“民间融资”;涉及刑事犯罪就有“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行为。其中高利转贷往往衍生出非法拘禁、套路贷、新型高利贷诈骗犯罪乃至于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更严重的刑事犯罪,引起虚假诉讼、财务税务造假等一系列不法行为。多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一直居高不下。例如,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民间借贷审判白皮书(2011-2018)》数据显示,2011年至2018年,仅在北京一中院及其辖区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增幅超10倍,成为民商事审判第一案由。在近些年民事、刑事、行政诉讼频发的的全国建筑行业,通过民事纠纷裁判文书大数据分析,2019年全国各地法院受理的建筑行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高达21140件,在建筑行业各类民事案件数量中排名第二。另据统计2019年非法集资案件上半年全国立案2987起,同比上升18.5%;涉案金额2204.5亿元,同比增长128.8%。可见,高利率的民间借贷已经严重冲击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弘扬,严重危害国家正常金融秩序,造成企业成本高居不下,引发民间借贷链条相关各方利害人巨大风险,其带来的危害已经远远超过其带来的预期利益。为此,2019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文出台《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开章明义就指出“为依法惩治非法放贷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与社会和谐稳定,有效防范因非法放贷诱发涉黑涉恶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司法解释目的,由此看出长期徘徊于法律边缘的民间借贷已经到了必须整体、贯通性解决的地步。
三、 民法典第680条规定对企业民间借贷的积极意义
民法典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立法宗旨,考虑民间借贷存在的合理性、必要性,在总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民间借贷的种种经验教训基础上,在民法典典型合同部分对借款合同予以明确规范。一方面,通过民法典第680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第1款);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第2款);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第3款)”规定内容,结合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和发改委联合发布的意见中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的表态,可以看出,国家对民间借贷利率定位明确,即国家反对依靠单纯资金借贷获利不劳而获的落后思想及行为,反对依靠民间借款利率作为一种创造财富的投资方法,一种生活方式。而是以法律刚性约束力的方式明确民间借贷“私债不可废”的民间救急、互帮互助的定位,倡导友善、诚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也或多或少承继了中国民间借贷传统文化中的公允思想——从不否认适当利息或较低利息的民间借贷在民间融通资金、再生产、维持生活、救急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对民间借贷的抨击大多是针对其取息过高部分对农民的压榨和盘剥。历代王朝不曾出现强行禁止和取缔民间借贷的做法,而是对高利贷予以规限。
另一方面,司法仅仅是维护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民间借贷的规范也是一个系统性问题,需要系统性解决。国家清晰地认识较长时间以来中小企业融资困难是一个客观现实。因此,今年以来,在国家政策引导下,金融机构转型速度大大加快,逐渐为中小企业提供了更多普惠金融产品。当资金供应大于资金需求时,作为资金价格的资金利率就会下降。普惠金融产品的供给量增加,民间借贷的利率自然会向正规金融市场靠拢。柔性的利率市场化调节机制与刚性的法律约束双管齐下,才能真正规范、遏制国有企业贷款通道业务,引导其回归实体经济。才可能对当事人以种种方式变相提高实体经济借贷成本、规避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行为形成震慑,实体经济利率下降也才有可持续基础。坚决否定高利转贷行为、违法放贷行为的法律规定才能真正落到实处。实现真正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体现出民法典的权威等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