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中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的不断兴起并在国际舞台上的地位日益提升,为广大发展中国家争取国际税收话语权赢得了机会,也为参与共建国际税收规则提供了实现条件。
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或地区国际税收协定现阶段的情况
国际税收协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通过政府间谈判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协定或条约,以确定其国际税收分配关系,协调其在处理跨国纳税人征缴事务中的税收关系互惠原则,又被叫做国际税收条约。它是国际税收中占很重要的地位,是各国在解决税收权益分配冲突和矛盾都要采用的工具之一。目前,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的国家或地区签订税收协定,税收协定网络已覆盖“一带一路”沿线大部分国家和地区。国际税收征管工作基本框架基本完成。
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或地区签署的国际税收协定存在的问题
1.国际税收协定具有滞后性
滞后性是法律的基本属性之一。法律滞后是指立法者的认识水平等一系列因素。
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所预见的情况总是有限的,社会发展迅速。首先制定的法律可能没有考虑到新的情况,这就是法律在性之后的滞后。与国内税法相比,国际税收协定具有较大的滞后性。我国在克服国际税收协定滞后性时还存在一些问题。
2.克服滞后性不及时且模式较单一
在我国已签署和生效的税收协定中,与有解释或(和)修正议定书的税收协定相比,重新谈判和签署的税收协定相对较少。我国克服国际税收协定滞后的模式比较简单,对原有条约的修改往往只采用一种模式,缺乏多种模式的综合运用。
3.税收关系的国际协调十分复杂、困难
国际税收协定的目的是协调各国在国际税收方面的矛盾和冲突,为国际经济交流提供良好的税收环境。此外,主权平等国家之间没有管辖权,各国的税收管辖权也不能被外国侵犯。同时,绝大多数国家也意识到国际重复征税对国际经济交流的不利影响,愿意在一定前提下与其他国家分享税收管辖权。
(张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