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夏熊飞 编辑
13日上午,北京通州区法院召开发布会,介绍了过去两年消费者维权案件情况。法院表示,消费者维权案件逐年递增,2017年受理消费者维权案件326件,较2016年同比增长61.4%。法院介绍,准备对消费者维权案件中的“知假买假”行为展开进一步调研,以逐步实现对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进行限制。(3月14日《北京青年报》)
以牟利为目的的职业打假人,可谓让人又爱又恨。他们的出现,有效填补了工商、消协等部门执法监督力量的不足,对制假售假者形成了震慑,客观上对消费环境改善、消费者权益维护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
不可否认,早期的一些职业打假人,尽管是以牟利为目的,但也有为消费者维权的主观考量。可随着职业打假人日趋向团体化、商业化、集团化方向发展,维权的“初心”逐渐被淡忘,取而代之的是一切向钱看,只要遭遇打假的商家肯出钱,“私了”便成了常态。于是乎,职业打假人赚得盆满钵满,制假售假的商家与现象却依然大行其道。
可以说,变味的牟利性打假不仅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无多少益处,甚至可能因其而引发的诉讼占用大量司法资源,而导致消费者的正当维权受阻。在部分牟利性打假沦为变相“勒索”屡屡触碰法律底线,甚至成为消费者维权阻碍的语境下,法院“逐步实现对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进行限制”确有必要。
但限制牟利性打假并不意味着将其一棍子打死,在对牟利性打假加以限制的同时,我们还应当思考如何使其为我所用。职业打假人尽管以牟利为目的,但他们市场感知敏锐,对哪些领域、产品易存在制假售假行为可谓了如指掌,对于此类人员,工商、消协大可以高薪聘请,用以充实打假维权的人才队伍,提高管理部门的专业素养。对于那些牟利性打假的公司与集团,工商、消协等部门也完全可以与它们建立合作关系,引导它们规范守法经营或向公益组织转型,让其真正成为改善消费环境、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补充力量。
从限制牟利性打假到让此类人群、公司、集团规范守法经营,甚至实现其为我所用,显然还需要一个过程。如何填补这一过程中打假力量减弱的空缺,确保制假售假行为不出现反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能得到有力保障,则需要工商、消协等职能部门与组织群策群力,通过进一步加大打假力度、普及维权知识、畅通维权渠道、增加法律援助等手段,实现天下无假的民众期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