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龙继辉
在今日举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副赵晋山表示,允许申请执行人就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既不会导致滥诉,总体上也不会增加法院的负担,不会加剧案多人少的矛盾,同时对申请执行人债权的实现也更有利,保护也更充分。(2月23日中国新闻网)
执行和解,指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结束执行程序的活动。执行和解是双方当事人化干戈为玉帛的一种体现,有利于修复双方已有的关系裂痕。执行和解是执行案件的一大亮点,很多原本在诉讼阶段争得面红耳赤,水火不容的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常常选择执行和解的“正解”妥善解决纠纷。
大量执行和解案件的出现,是双方当事人及法院三方共同努力的“善因”结出的“善果”。由于双方当事人大多是熟人,甚至是亲戚好友,低头不见抬头见。因此,即使诉讼阶段闹得水火不容,但在生效法律文书(判决书或调解书)面前,大多都能冷静对待,退一步海阔天空,得饶人时且饶人,各让一步,和解结案。在执行和解过程中,法院为了确保案结事了,一劳永逸,也极力充当“和事老”角色,让剑拔弩张的双方当事人最终走上了把手言欢的执行和解的“康庄大道”。
毋庸置疑,执行和解的社会效益要大于经济效益。冤家宜解不宜结,除了双方当事人和好如初外,法院还可以减少大量的申诉、信访案件,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何乐而不为呢?
但是,执行和解并非完美无瑕,并非都是赢家。毫不夸张地说,执行和解的成功是以申请执行人作出让步,乃至牺牲部分利益为代价的变通之举。而且,被执行人还常常翻脸不认人,让申请执行人吃了不少“哑巴亏”。
以往,在执行和解过程中,被执行人为了少支付债务,不少都会采取哄骗的“缓兵之计”,要求申请执行人减少执行的金额,而申请执行人也抱着收多不如收现的心态,被迫跟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之后,有些被执行人看到强制执行的“紧箍咒”解除后,就背信弃义,撕毁“君子协定”,不理不睬,一副老赖就任性的架势。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如何维护,就成为一个老大难问题。
现在,允许申请执行人就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实则给被执行人又加上了“紧箍咒”,为债权人加上“双保险”。作为申请执行人来说,进可攻,退可守。既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让被执行人无空子可钻,只能选择“君子一言,驷马难追”的诚信作法,切实履行债务。
所以,允许执行和解诉讼,是利国利民的好事,既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弘扬和传承,是个多赢的好举措,要抓铁有痕地抓好落实。
(作者系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防震减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中国法学会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