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廖海金 财经评论员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卫生计生委日前发布《医药代表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提出,医药代表不得承担药品销售任务,不得参与统计医生个人开具的药品处方数量,不得直接销售实物药品,不得收款和处理购销票据,不得进行商业贿赂。(12月26日新华网)
提起医药代表,公众并不陌生。医药代表是个舶来品,自从上世纪80年代末被外资制药企业引进中国后,国内制药企业纷纷效仿,30年来在中国遍地开花,成了公众耳熟能详的名词。这一职业在国外已有50多年历史,其核心任务是传递最新的药品资讯、收集用药临床反应,被业界看作制药厂家与医院、医生之间的信息纽带。在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医药代表也被定义为“代表药品生产企业,从事药品信息传递、沟通、反馈的专业人员”。不可否认的是,医药代表对中国医学的进步曾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然而,由于多方面的因素,尤其是医院补偿机制的不健全,以药养医倒逼医药代表的职能逐步异变成为推销攻关。因此,很长时间,人们印象中,医药代表与医药回扣之间划着等号,和医生搞好关系,千方百计推销自己公司的药品或医疗器械,完成销售任务,也的确一度成为医药代表的工作核心。特别是在近年来中国相继因为葛兰素史克、央视新闻调查节目《高回扣下的高药价》等事件之后,医药代表的“唯利是图”形象浮出明面,医药代表这一行业也被推到了风口浪尖。诚如是,多年来,药品和医疗器械市场乱象频仍,一些医药代表“功不可没”。他们普遍擅长用各种利益接近医生,充当医生“乱开药”“多开药”和“高价药”的幕后推手。
也正因此,建立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制度、规范医药代表行为牵动着医药行业“敏感”的神经。今年1月,在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医药代表只能从事学术推广、技术咨询等活动,不得承担药品销售任务,其失信行为记入个人信用记录。” 10月初,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明确:“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须将医药代表名单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指定的网站备案,向社会公开;医药代表负责药品学术推广;医药代表的学术推广活动应公开进行,在医疗机构指定部门备案;禁止医药代表承担药品销售任务。”而此次《征求意见稿》再次重申“医药代表不得承担药品销售任务”等规定,无不表明了决策者解决这一问题的态度和决心。
现今,《征求意见稿》明确“药品销售人员不属于医药代表”,并指明医药代表的从业内容和形式,专业、学历、工作经验和培训要求,以及医药代表、企业和医疗机构在医药代表从业活动中的相关责任和禁止事项,释放出进一步规范医药代表从业行为,促进医药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强烈信号。同时,可以有效肃清行业风气,有利于行业公平竞争,规范药品市场,让医药代表真正回归提供药物咨询的职业本位。
必须强调的是,如今国家反复强调医药代表的职业属性,既是为这一职业正名,也是为中国医卫行业的长远健康发展考虑。因此,善政务必还需善施,尽快让政策“落地生根”,以铁规让医药代表回归本位。一方面,对医药代表这一群体而言,当务之急就是要自我净化,提高职业准入门槛和道德操守,遵纪守法,回归正途,与医药销售果断脱钩。
另一方面, 除了《征求意见稿》 明确的违反禁止行为处理方式外,还要尽快建立健全相应的配套机制,加强行业监管和法律约束性,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入药品采购不良记录、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和个人信用记录,依法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坚决惩处医药领域“潜规则”现象。此外,要继续推动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行医药分开,彻底破除以药补医机制,鼓励引导药企注重研发创新,推行药品购销“两票制”,取消药品加成,理顺医疗服务价格,从源头上铲除医药代表畸形生存的土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