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刘佳
一、“双随机”抽查机制的背景和定义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愈发完善的情境下,政府作为良好市场经济环境的保障者,对市场主体的监管仍然是其重要职责之一。“双随机”抽查机制系政府新兴的监管方式之一。“双随机”即指在行政执法部门实施执法检查工作时,从作为被检查主体的市场主体数据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数据库中随机指派具体的执法检查人员,并随机匹配已经被抽取出来的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以开展执法检查工作。
2017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做政府工作报告时强调,要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机制。其实,这一监管制度并非今年才提上日程,早在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就已经发布了《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其中明确要求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由此可见“双随机”抽查机制自诞生以来便倍受关注,尤其在今年两会报告上李国强总理提出在全国普遍建立这一监管机制之后,让各地都纷纷刮起了“双随机”监管风潮。
二、“双随机”设计的合理性
(一)制度设计本身目的
本杰明卡多佐说过,法律的终极原因是社会福利。制度作为指引人们行为规范的规则,它的制定也需要遵循法律的这一宗旨。社会福利,在卡多佐的定义下,简单说来,也就是公共政策、集体组织的善或由于坚守正确行为所带来的社会收益等等。监管制度的制定或许是遵从上级法律、法规或者依据社会现实需求而生的结果,但无论制定一项再大再小的制度,把社会福利作为终极懿旨以遵守都是合规而且必要的。也只有这样,不同效力层级的政策法规才能获得从根本上的一致。
目前,我国政府正从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型,把社会福利作为政策制定的标准或者追求的目标也是符合国情的。那么传统的监管制度为何被替代,现在已经开展的如火如荼的“双随机”抽查又是否达到了足以追逐社会福利的标准了呢?
(二)“双随机”制度设计的意义
1.传统监管制度无法适应监管需要
传统监管制度中,执法检查人员和检查对象因为受行政地域划分的限制,成为长期固定匹配。而具体监管任务的执行往往受到执法检查人员主观判断的影响,相当于变相赋予执法检查人员在具体事务评判中拥有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这一制度“漏洞”成就了不依法执行监管任务者的权力寻租空间,于是想要逃脱行政监管的被检查对象也千方百计找寻甚至开辟这一“权力寻租空间”。由此频繁出现的“任性监管”、“人情监管”等不合法监管现象,已经表明被监管的市场主体没有得到公平对待,这样的监管制度之下的监管实效也可想而知。既然原有监管制度不能有效地完成监管任务,那么这样一个已经被实践证明的不合理的制度终究需要被革新。
2.“双随机”抽查监管制度的优势所在
以最优执法理论为指导而创造出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具有传统监管模式不具有的多重优势。下面笔者将从监管关系中双方主体的角度出发探讨“双随机”抽查机制的制度优势所在。
可持续发展的市场环境的营造。从被监管对象的角度出发,“双随机”抽查机制可以为市场主体营造一个公平且阳光的市场竞争和发展环境。被监管对象的随机匹配消除了在执法过程中执法检查人员随意挑选检查对象的可能性,避免了不合理加重或者减轻检查对象的责任的情况,有助于规范拥有行政自由裁量权力的行政执法行为。此外,因为随机匹配执法检查人员,减小了被监管对象企图通过贿赂等不正当方式躲避正规检查的可能性,让被监管的市场主体无法心存侥幸而只能切实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只有被监管者合理地共处于行政监管之下,才能够让市场和谐有序的发展。
政府的权威形象的维护。即从监管者的视角来看,“双随机”抽查机制能够有效规范监管主体的监管行为,提升政府服务工作质量,维护行政权力的权威。理由在于,其一,从执法检查人员的角度看,首先,“双随机”抽查机制要求明确规定具体的检查监督事项,而跨部门联合抽查的高层要求对于作为承担具体监管任务的执法检查人员的工作能力实际提出了更高的标准。该制度要求迫使监管主体倾向于主动提升执法检查人员的专业素养以更加全面地完成监管任务,这对于整个监管系统的工作质量的提升无疑是有益的;其次,该制度设计有利于建立保护执法检查人员正当权益的程序防护机制,减小执法检查人员执法风险。因为随机匹配前置的监督程序设置,可以有效防止上级管理人员在具体的执法检查案件中进行过度干预而导致执法结果的不客观,避免执法检查人员因为不合理的外界因素的干预而承担责任。其二,从政府监管部门的角度来讲,以随机抽查代替日常的规范性检查减少了监督检查的频次,减小了监管主体的执法压力,节约了行政资源,有助于实现监管部门高效监管的目标。其三,从整个政府的角度来说,执法检查人员和检查对象的随机匹配规则极大地缩小了监管人员权力寻租的空间,有助于防范腐败现象的出现。
“双随机”抽查机制的制度设计下,市场主体有望被全面平等地高效监管,营造和谐的市场环境和权威的政府形象,这就是社会福利的目标所在。
三、监管新机制:另一个层面的探讨与展望
以网络化的协同共治取代单中心的管理控制,并在节约行政成本的基础之上让监管更加全面,是行政监管新机制设计的首要目的的更加全面、具体的解说。但是任何一个制度的革新并不总是只有优势而不存在任何缺陷。就“双随机”抽查机制本身来说,还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风险需要引起重视。
首先,随机抽查对于市场主体而言并不等于每天、每次都会被检查,客观上反而可能减小了市场主体的违法成本,让某些“心怀不轨”的被监管主体有希望继续心存侥幸。针对这种情况,则需要在现行的监管机制之下加大处罚力度,用严厉的惩罚手段打压任何可能存在的“侥幸”,以此达到处罚和预防的双重效果。
其次,执法检查人员相互抽查彼此不熟悉的领域也极有可能导致执法成本的增加,而面对新领域的执法检查工作,对每一个检查对象进行无重点的全面摸排检查是否符合基本的成本效益也有待考察。所以如何做到传统监管体制和新兴的监管机制的有效衔接以保障新机制实施的成本还是一个值得深入讨论的问题。
最后,“双随机”抽查机制的规则设计细化到具体的领域时,以所有的检查对象为原始数据进行随机取样的抽查不能够保证制度实施的科学性。譬如,长期为经营却未注销工商登记而已经失联的“僵尸户”的存在,不合理地扩大了被抽查主体的有效基数,影响了抽查工作的精确性。另外,从对现有市场主体的长期监管情况来看,市场主体表现的好坏有程度上的差异,简单地将随机抽取划归为从“每一个总数里随机点杀”不利于政府对原本有长期“恶劣”表现的市场主体的监管。所以,在随机抽查检查对象之前,检查对象需要进行有效的筛选,剔除无效的检查对象。同时将剩余的有效的检查对象进行科学的分类,比如依据检查对象对其本身的产品或服务质量的保障能力和实现程度的不同等标准将其划分成不同层次信用等级的主体,并在每一个层次中设计不同频次的抽查,以此做到保证节约执法成本的同时提高执法效率。
对于还在发展路上的中国的法治,对待每一个新兴的制度我们都需要辩证地看待,每一个公民都有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但我们也要适度的予以信任,至少每一个不信任都需要有充分的依据和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