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4月28日 星期五 国内统一刊号:CN51—0098     中国•企业家日报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

来源:企业家日报 作者:

  ■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郑文睿 郑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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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法》颁行十周年以来,关于其立法目的的争论就没有停止过,要求“再次修改劳动合同法,降低企业责任,减少对劳动者倾斜性保护”的呼声不断。时至今日,也有不少学者和企业家表示应同等保护劳动者与企业的合法权益,从而采取“双保护”的价值取向。但从劳动合同法的本质属性来讲,却应倾斜性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现“单保护”的立法目的。

  《劳动合同法》立法背景要求保护劳动者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调研结果显示,劳动法实施十多年来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和救济有待进一步完善。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的纠纷来看,劳动者在整体上确实属于弱势一方。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滥用试用期条款、试用期差别待遇、试用期辞退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等,这些当时合法不合理的作法使得劳动者叫苦不迭。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出台,使得劳动者工作面临着十年坎,绝大多数劳动者在第八年或第九年就面临着失业的高风险。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对于企业拖欠劳动报酬、延长劳动时间等违法行为敢怒不敢言,一旦诉诸仲裁与诉讼,将可能导致工作丢失。诸如此类,大量的劳动纠纷表明面对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地位上的“不等式”,只有采取倾斜性保护劳动者,才能使该“不等式”被修改为“等式”,从而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平等。虽然不排除有些劳动者存在优势状态的个案,但就像黑格尔所说的那样,“法对于特殊性始终是漠不关心的”。劳动者在整体上是弱者,法律是弱者的父亲,因此劳动合同法具有鲜明的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价值倾向性,至于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任务则应由公司法、证券法、企业破产法等来完成。

  《劳动合同法》立法本意要求企业履行责任

  企业作为一个营利性组织,本身就具有从工时和收入两方面“压榨”劳动者以提高企业利润的倾向。《劳动合同法》中对于劳动者的立法保护可以防止或抑制企业滥用自己的优势地位不断降低用工成本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人提出《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倾斜性保护增加了企业的用工成本,导致企业特别是国内中小企业面临着生存的困境。恰恰《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时逢国外金融风险较高的大环境,更加提升了出口企业倒闭和破产的几率。于是,《劳动合同法》变成了经济下行的“罪魁祸首”。这种本末倒置将一切“罪责”推给了《劳动合同法》。实际上,经济下行是多重原因的结果,不是《劳动合同法》一部法律就能导致如此负面的实施效果。应当说,用工成本只有工资和社保两项,但《劳动合同法》既不涉及工资,也不涉及社保,根本就不会推高企业用工成本。当然,对于《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前不规范用工的企业,《劳动合同法》确实会推高其用工成本,但这种成本属于违法企业原本没有承担的义务,以前没有承担现在需要承担自然会导致违法企业认为其成本上升了。从这个角度而言,《劳动合同法》对违法企业予以严厉打击的作法值得肯定,不该让《劳动合同法》背上“恶法的罪名”。在任何国家,一个违法的企业,不尊重劳动者的企业,寿命和利润都不会持久的。我国有些企业因为这方面的社会责任履行地不够好而无法做大做强。立法上提高劳动者保护程度要求企业履行责任,有助于企业在国内外市场上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并健康发展。

  《劳动合同法》立法现状要求提高保护标准

  《劳动合同法》在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前提下,强调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必要的,这是国际上劳动立法的通行规则。况且无论是国际上的标准还是我国立法中所采用的标准,劳工标准都只有不断升高的趋势。《劳动合同法》立法不仅不会降低对劳动者的保护,而且那种将劳动者保护标准提高再降低的做法在实践中也是不可行的。降低对劳动者的保护本身违背了立法本意,从社会发展来看也脱离了对弱势群体保护的一般规律。随着“全球贸易一体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国外立法对劳工保护也越来越重视,在这种立法现状基础上,欲使我国企业在世界贸易领域有长久强劲的竞争力,《劳动合同法》就更不会降低劳动者保护的标准。实践中,劳务派遣如雨后春笋般地生长,派遣劳动者面临着同工不同酬、待遇低人一等、不缴纳社保费用等困境。对此,《劳动合同法》采取严格限制劳务派遣的作法,其原因就在于劳务派遣单位获取了不该获取的利润、实际用工单位降低了不该降低的成本,派遣劳动者遭受了不该遭受的损失。2012年修改《劳动合同法》时,虽然只改了4个条文,但全部都是针对劳务派遣的,表明劳务派遣问题确实已经引发了社会的高度关注。从《劳动合同法》背后的原理来讲,劳务派遣是一个身份问题,然而对劳动者不应区别身份进行差异化对待,为此,这种降低劳动者待遇甚至使其遭受损失的作法是《劳动合同法》所不允许的。

  总而言之,倾斜性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正当且必要的。中国企业模式的发展不能只是一个量变的过程而没有引起质变的机制,《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的规范就是使之质变的催化剂,促进企业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