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4月24日 星期一 国内统一刊号:CN51—0098     中国•企业家日报

限制网约车 双籍的“标配” 与母法不“般配”

来源:企业家日报 作者:

  ■ 龙继辉 公职人员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4月8日发布的《中国法治政府发展报告(2016)》显示,截至2016年12月28日,共有19个地方出台了网约车服务管理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其中,要求车辆车籍所在地为本市行政区域,成为地方限制的“标配”。在19个城市中,有10个城市明确要求驾驶员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4月10日《法制日报》)

  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对从事网约车服务车辆及驾驶员的准许,是行政许可的一种。

  既然网约车许可是行政许可,在依法治国的今天,就必须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依法许可,依法监管。各地制定关于规范网约车许可的规章有法可依,而且很有必要。《立法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这就是制定网约车许可立法的“尚方宝剑”。

  但地方规章与法律有上下位阶之分,两者的法律效力不可同日而语。《立法法》第八十八条明确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法律属上位法,规章是下位法。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是母法和子法的从属关系,下位法不能同上位法相抵触,只能对上位法的原则性规定进行细化或作出合理的解释。

  由此,地方制定规章的立法权不可任性,必须依法立法。不管是上海、重庆、广州3个城市以地方政府规章形式出台的实施办法,还是合肥、天津、北京等16个城市以其他规范性文件形式出台的实施办法,都必须严格在上位法《行政许可法》框架基础上出台“组合拳”,而不能自创“迷踪拳”。

  限制网约车双籍(车籍户籍)与立法法的精神背道而驰,带有明显的地方保护主义色彩。制定网约车行政许可的规章,同样需要处理好政府“有形之手”和市场“无形之手”的关系。凡是市场经济能够解决好的,政府“有形之手”就不能越雷池半步。网约车服务作为一种市场经济活动,应该严格遵循市场经济客观规律。政府要做的就是提供公平、公正、公开的网约车市场环境,使其健康发展,而不是设置双籍门槛限制发展。管得过多,对网约车发展有百害而无一利。

  当然,限制网约车双籍的初衷是好的,是从方便管理,确保乘客安全的角度考虑的。毕竟,车籍是本地的,更易掌握车况,驾驶员是本地的,更容易挖掘出政治素质过硬、精通业务的驾驶员为乘客提供优质高效的用车服务,乘客的安全更有制度保障。

  但是,确保乘客安全也必须合法。网约车许可要求政府制定的规章是良法,只要车辆硬件合格,驾驶员身体合格,都应享有获取网约车许可的平等待遇。限制网约车双籍的“标配”与母法不“般配”。《立法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因此,对于各地制定的关于限制网约车双籍的地方规章,国务院不能袖手旁观,必须及时予以纠偏,让网约车许可走上正道而不“出轨”抛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