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03日 星期四 国内统一刊号:CN51—0098     中国•企业家日报

为中药产业发展开出“专利药方”

来源:企业家日报 作者:

  

  ■ 廖海金

  

  据中国知识产权报日前报道,日本在中国药品六神丸的基础上研发出了救心丸,年销售额达到上亿美元;韩国将中国的牛黄清心液“改造”成了牛黄清心丸,并在多个国家提交了专利申请;我国一家企业研发的人参蜂王浆,被其他国家申请人提前在美国提交了专利申请……这一系列触目惊心的案例时刻提醒我们,我国中医药行业的专利保护已刻不容缓。

  中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近年来以绿色天然、毒副作用小等特点备受世界各国人民的推崇。然而,由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立较晚,不够完善,使得现有的中药知识产权制度很难为中药的知识产权提供充分的保护,许多中药专利被一些国家抢占。有数据显示,我国已有900多种中药被国外企业抢先申请了专利。

  据《世界专利数据库》统计,在世界中草药和植物药专利申请中,我国中药专利申请量占据第一,占比达44.4%,但属于我国的中药专利申请仅占0.3%。国际上已有170家公司、40余个研究团体正在从中药中寻找和研制新药。以江苏地道药材薄荷为例,早些年就已有8项专利落于美国人手中,主要用于口香糖等高利润市场,其中美国箭牌糖业公司独揽4项专项。而我国所占专利只是薄荷糖、薄荷水等,市场空间极为有限。

  一个不争的事实是,中药是我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势领域,但我国在中药专利保护方面却不乐观。近年来,发达国家利用我国在知识产权管理上的缺陷,通过合作、收购、兼并等方式来获得我国中药知识产权,其结果导致我国一些有价值的古方、验方和祖传秘方被外商以低价掠走。

  当前,我国涉及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和政策主要有《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等。这些法律法规和政策,虽然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与形势的发展并不同步,特别是不利于中药产业的发展。我国目前的保护方式和措施与国际公认的知识产权保护并不接轨,这已经成为中药以药品身份打入国际药品市场的一大障碍。

  业内人士指出,获得批准难、审批周期太长、保护范围小是当前导致我国的中药专利保护举步维艰的主要原因。据介绍,在全部中药专利的申请中,个人申请占80%-90%,企业申请不足20%。同时,中药专利申请过程较之中药品种保护的申报过程相对较长,尤其是发明专利公开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没有法定期限,从而导致实审周期延长。申请专利耗时长,专利可以获得保护期限为20年,中药品种保护的一级保护期限也可以达到20年甚至更长,这也是大多数中药生产企业在权衡之下选择中药品种保护等行政保护的原因。

  还有,一旦遇上侵权,中药专利很难发挥保护市场的作用。因为中药大都是复方,几十种物质混合在一起,加工处理时这些物质又可能发生复杂的化学反应,因此在制成中成药后,即便采用最先进的仪器也无法分析出它的原始配方和生产工艺。在实践中,就算权利人认为他人可能侵犯了自己的专利权,由于无法拿他人产品的技术特征与自己专利的技术特征相比较,也就无法证明他人是否侵权。

  再者,对企业而言,申请专利即意味着要公开自己的发明,尤其是中药配方,一旦组方公开就要冒很大的风险,而现有的专利法对这种现象却无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如果专利没有获得批准,还失去了商业秘密,或是引起竞争对手的注意,确实得不偿失。

  诚然,现有的专利法和有关中药保护的法规、政策难以满足中药保护的实际需要,研究制定既与国际惯例接轨,又突出民族利益保护的中药专利保护法律制度已是迫在眉睫。

  一方面,借鉴其他发展中国家在传统医药知识保护方面颁布的法律,制订出适合我国中药保护的专项法律中药专利保护法,作为我国《专利法》的补充,同国际接轨,为我国的传统医药知识产权寻求国际依据,以专利的优势弥补中药品种保护的不足。

  另一方面,鼓励中药企业自主研发和创新。企业自身也应该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从科研、经营策略和发展战略的高度重视专利作为无形资产和竞争武器的重要性,及其在占领国内市场、保持竞争优势上的积极作用,从而积极地申请中药专利,保障自己的知识产权,把握住我国中药研究和生产的优势,放眼国际市场。

  更为重要的是,建立中医药知识权保护专项机构,不妨成立全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研究会,调动国内外有识之士开展知识产权研究,协调和管理全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以适应全球经济一体化形势的需要。

  (作者为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党委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