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07月15日 星期一 国内统一刊号:CN51—0098     中国•企业家日报

新政鼓励民间资本 民营银行待枷锁挣脱

来源:企业家日报 作者:

  ■ 特约记者 林华 报道

  

  6月19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推动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政策措施,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金融机构重组改造,探索设立民间资本发起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和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

  近些年来,民间资本设立民营银行虽然一直有诸多鼓励政策的支持,但却一直是“犹抱琵琶半遮面”的状态,各种被称之为“玻璃门”的障碍让民间资本的银行梦始终无法实现。

  有关专家认为,国务院这次提出可以由民间资本设立风险自担的民营银行意义重大,在社会强烈呼唤的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方面将有重大突破。

  分析人士表示,阻碍民营资本进入金融业的坚冰已经开始慢慢融化。当前应该做的是,不仅从政策上、更要从法律上确立民营银行的身份和地位,通过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去推动和规范民营银行的发展,让民营银行在中国资本市场上合法地占有一席之地,从而在基础上、体制上去完善中国的金融市场和资本市场。

  

  新政策护佑民营银行

  

  6月29日举行的2013陆家嘴论坛上,中国银监会主席尚福林说,允许尝试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通过相关制度安排,防范道德风险,防止风险外溢。同时,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入股和参与金融机构重组改造;允许发展成熟、经营稳健的村镇银行,在最低股比要求内,调整主发起行与其他股东资本比例。

  6月19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推动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政策措施,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金融机构重组改造,探索设立民间资本发起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和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郭田勇表示,国务院此次首提探索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是一个非常大的突破,意味着政府将进一步降低金融机构的准入门槛。民营银行可以不由银行金融机构发起设立,而是由民间资本来主导设立,这有可能是未来金融改革的主要突破口。

  2010年5月13日,国务院出台《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共提出36条指导意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

  在金融服务业方面,新36条将鼓励民间资本兴办中小城镇金融机构,发起和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辅助社等金融机构,放宽村镇银行或社区银行中法人最低出资比例的限制,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的比例限制,为当地中小企业和居民提供的金融服务。

  随着民营经济的迅速发展以及民营资本总体规模的迅速扩大,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规范和引导民营资本投资的政策措施,其中关于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的政策和法律法规也在逐步完善和细化。

  随着中国金融业的逐步放开,阻碍民营资本进入金融业的坚冰已经开始慢慢融化。来自金融管理层的欢迎鼓励使更多的民营资本跃跃欲试。

  民生银行董事长董文标今年3月份曾提议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创办民营银行。6月初,万科董事会主席王石表示,如果金融市场能充分开放,保证国有资本、境外资本、民营资本公平竞争,会给金融行业以及整个经济带来持久旺盛的活力。

  有关专家认为,此前民资进入金融业一直存在“玻璃门”障碍,国务院这次提出可以由民间资本设立风险自担的民营银行意义重大,民资的“银行梦”有望加快实现。

  

  民营银行遭遇“软门槛”

  

  目前民间资本难以进入金融领域的最大症结在于“软门槛”。中国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禁止民营资本进入金融领域,但政府部门的原则是不准入、不审批。比如银行业务,政府基本不批给民营企业“牌照”。

  之所以出现以上怪圈,关键在于法律法规严重滞后。一方面,市场刚开放时,大家看着有钱赚,往往一拥而上,操作不谨慎,不规范,容易导致风险。另一方面,法律法规严重滞后,导致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后难以规范,容易钻空子,风险很大。

  事实上,目前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发展一直被视为金融业的制度创新,其放开的进程、设立的模式、进入和退出机制的建立都会直接关系到金融业的稳定与否。

  从中国金融业的发展现状来看,大规模发展民营银行的条件似乎并不成熟。最关键的是中国还没有形成一整套有效防止民营银行风险的监管法规和措施。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放开民营银行必然会给中国金融体系增加监管风险。因此,尽管目前金融市场的需求很大,但还是不得不严格控制民间资本的进入。

  除了风险因素之外,阻碍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还有来自环境方面的因素。民营银行是一个严格按照市场机制来运作的银行,因而需要一个完善的外部金融环境。但就目前情况来看,民营银行需要的外部环境尚不具备。首先是缺乏一个公平的竞争机制,由于受长期以来传统观念的影响,对于民营银行能否享受与国有商业银行一样的“国民待遇”尚是未知数。

  其次就是缺乏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一些地区和企业信用低下,利用种种手段逃废金融债务的情况相当普遍而严重。在这样一种信用严重缺失的情况下,民营银行的经营必然会面临着更严峻的挑战。

  此外,现行存贷款利率基本上是受管制的,这不利于民营银行的发展。从资金来源来看,民营银行的资金主要来自民间,如果金融机构按管制利率吸收资金,民间资金就会倾向于继续游离于金融机构体系之外。从资金运用来看,民营银行的资金成本相对较高,需要收取较高的贷款利息予以弥补风险。这与利率管制相悖。

  民营资本何以破“门槛”

  

  当前中国的民营银行在不规范的背景下已经发展到了一个相当的规模,与当年的民营企业一样,民营银行的存在和发展是不可阻挡的。

  分析人士指出,当前应该做的是,不仅从政策上、更要从法律上确立民营银行的身份和地位,通过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去推动和规范民营银行的发展,让民营银行在中国资本市场上合法地占有一席之地,从而在基础上、体制上去完善中国的金融市场和资本市场。

  有关专家表示,改革30年来,中国金融体制改革成绩很大,但发展民营银行的步伐非常缓慢。而貌不惊人的小额信贷机构试点可能是打破现有金融均衡的第一步,更有可能是催生民营银行的关键一步。

  2010年5月,央行、银监会下发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全国各地积极开展小额贷款公司组建工作。

  “只贷不存”的小额信贷试点将打破现有轻金融组织形式创新的改革方式,鼓励适应当地经济结构、信息结构和治理结构需要的新的金融形式。

  小额信贷机构运行3至5年之后,经营记录良好并符合相关要求的有可能申请成为存款类金融机构,如资金合作社、信用社,甚至民营银行等。因此,“只贷不存”的小额信贷机构的合法化为金融组织创新提供了机会之窗。

  “只贷不存”的小额信贷的合法化,更是民间金融合法化的一个出口。一些符合条件的民间金融机构可以选择注册为“只贷不存”的小额信贷机构,如贷款公司、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与民间金融擅长制度创新的特点相适应,这一类小额信贷机构具有很强的竞争力,为未来金融组织形式的多元化,组建民营银行、社区银行和商会金融组织打下扎实的基础。

  “只贷不存”的小额信贷的合法化是对企业和个人金融权利的承认和保障,这必然要求改革现有的法律,明确区分合法投融资与金融诈骗及犯罪之间的关系,以法律维护企业和个人的金融权利。

  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的大国,各地经济条件迥异。建立国家和省的两级监管体系,不仅是鼓励多种形式金融创新的需要,也会有利于监管竞争,创造一个更有效率的监管环境。根据各地经济发展的需要,不同的省级监管部门的立法和监管方式不可能相同。可以预见,如果在中国建立分级监管体制,民营银行将会在一些地区率先破茧而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