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卫政
在烟草专卖管理工作中,通常把卷烟未落地落户销售,在省内各地市之间或省外非正常流动的现象,称为“卷烟外流”。卷烟外流,必然会破坏正常的卷烟流通秩序,影响规范经营和卷烟品牌的持续成长。近年来,受供求关系变化和利益驱使的影响,卷烟外流现象在很多地区都屡有发生。本文从卷烟外流的原因和对策入手,浅谈如何对这种非正常流动的现象进行有效遏制。
造成卷烟外流的几种可能性
农村及山区的网订零售客户。随着烟草网上订货普及率的不断提升,各地烟草公司在卷烟订货环节节约了较大的成本,卷烟订货工作也更加便捷。但是,在广大农村及山区的卷烟市场中,很多中老年零售客户文化层次较低,都不会操作电脑;另外也有部分零售客户家中本来就无电脑,他们肯定也不会单单为了向烟草公司订货就去购置电脑搁在家里。所以,这部分中老年零售客户便迫于“无奈”将订货账号、密码交由卷烟大户,由这些卷烟大户帮助其订货。当然,这些卷烟大户帮助乡村零售客户订货也不是无偿的,他们一般都会在帮助这些中老年零售订购需要零售的卷烟外,还会加上自己日常销售中比较热门的卷烟和控量卷烟。这样就必然导致这部分零售客户在挑出自己日常需要销售的卷烟外,其他卷烟都交还给卷烟大户进行销售。这一模式,实际上就已经形成了卷烟大户控制小户的情况。这种代订货行为给烟草专卖市场秩序带来了极大的冲击、大大提升了真烟外流的可能性。
经营能力较弱的零售客户。不管是城区还是农村山区,卷烟零售业务总有业绩好的,也有难以“维持生计”的。经营业绩好的零售客户会不断扩大经营规模,并在卷烟零售业务中不断取得效益;另一部分经营效益较差的零售客户则会渐渐淡出卷烟零售业务,转而从事其他生产或经营活动。但是,考虑到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手时,为了每个月都能够在烟草公司套购到一定数量的紧俏卷烟,这些卷烟哪怕只是以略高于批发价转手卖出去,也能稳稳地赚上一笔。只是“内部消化”和“外流”之间的区别。而无论是流入本地市场其他零售客户的经营场所进行销售还是外流到外地卷烟市场销售,都会造成该区域卷烟市场秩序的紊乱。
无法销售新品牌的零售客户。卷烟新品牌的培育有一个逐渐被接受的过程。但是,由于新品牌卷烟的市场销售热度不高、乡村市场消费者对新鲜事物接受程度较低,如果零售客户在客户经理的鼓动下,订下较多的新品牌卷烟货源,则会造成库存堆积严重,资金周转不灵。在这种情况下,一旦不法烟贩上门回收卷烟,哪怕是没有利润,零售客户也会将那些不畅销的卷烟尽早脱手卖给他们。当然,因为地区间差价的存在,乡村零售客户对卷烟市场行情掌握不多,以为能够赚几块钱就是得利了,殊不知这些卷烟被不法烟贩转手倒卖到其他地区后每条能够赚十几元。
防止卷烟外流的应对措施
根据辖区历史上涉嫌收购外流卷烟的情况,锁定重点监管品牌和重点户,对重点涉嫌品牌实施网上实时监管,同时结合专卖稽查员日常市场检查和客户经理反馈的情况,及时发现异常线索。预警出后,对每条涉及的预警结合此品牌的进货量、历史进货量、占月销售比例等信息进行分析。并做好重点户的监管,防止他们收购紧俏卷烟行为。对那些可能存在代订、回收等不法现象的重点户,稽查员、内管员和客户经理除了正常的宣传教育外,还要经常盘点他们的仓库,尽全力遏制零售客户之间互相代购和收购代卖卷烟现象。
内管员可以通过内管数据对零售客户的卷烟定量信息进行全面分析,对区域范围内的近期卷烟订单进行查询,根据已掌握的近期货源需求量较大的单品牌卷烟做跟踪对比。通过对比结果,内管员将这些单品牌卷烟订量较大的零售客户单列后进行排序。根据筛选结果,稽查员圈定一批涉嫌代订货或者为回收者提供货源的零售客户,实地进行摸排和查处。
对相同订单、相同订货地址等进行预警进行科学筛查和实地走访,对存在代订货嫌疑的卷烟大户经营场所内卷烟要仔细核对卷烟喷码;客户经理则要科学调研片区零售客户的实际经营能力,及时调整好零售客户的合理定量类别,对于存在代订货行为的零售客户要积极予以教育,并及时反馈给专卖管理部门进行整顿。
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制度。卷烟落地销售难的另一根源性问题就是零售许可证的办理和监管问题。因此,办证部门要对零售客户是否具备单独从事卷烟经营业务的能力等方面进行甄别,对于条件不是特别符合的零售客户尽量进行劝导;对于办理新证的零售客户,稽查员要及时进行回访,积极开展专卖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日常市场检查中,要仔细关注一些白天不开门等异常零售客户,通过向送货员、客户经理等了解情况,确认是否属于代订货零售客户,一经发现属实,立即予以整治。
提高客户经理和市场稽查员的宣传力度,要让零售户明确知道违规经营的严重后果,当零售户明白卷烟收购的利润跟违规处罚相比完全是得不偿失的;要强化零售户签订规范经营的责任状,鼓励他们守法经营;要对零售户类别划分做出调整,不要把提升销量设为升档的唯一因素,对于长期如实报货,诚实守法经营的人也要进行供货鼓励,而被处罚的零售户要造成降档容量升档难的局面,并通过有效措施调动他们举报违法收购的积极性,树立抵制收购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