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颜廷兵
党的十七大指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证”。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相互促进、内在统一,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要求。没有科学发展就没有社会和谐,没有社会和谐也难以实现科学发展。劳动关系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的和谐是工会、企业和广大员工共同追求的目标,也是社会和谐稳定、经济良性发展的基础。因此,工会组织应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中更好地发挥自身优势和作用,为推动劳动关系和谐做出积极贡献。
一、充分认识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对于构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重要作用
首先,扎实做好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是当前劳动关系变化的需要。随着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内外部机制的进一步完善,企业的劳动关系也变得愈加复杂。企业的用工形式由过去的单一模式变为现在的多种形式,企业在用人方面获得了更大的自主权和处置权,从而也使劳动关系方面的争议也呈现出不断上升的趋势。这就给企业工会——职工权益的第一维护者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要求工会组织在工作中要不断加大对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力度,切实维护好职工的最根本的权益。
其次,扎实做好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是推动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的需要。近几年来,随着我们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企业发展战略的调整和外部资源拓展占有,给安全生产和经营管理工作带来了空前的压力和挑战,同时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越是在这种情况下,越是要坚持依靠职工,越是要集中广大职工群众的智慧和力量,来推动企业又好又快发展。为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企业的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扎实做好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为企业发展提供稳定和谐的发展环境。
第三,做好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是工会履行职责的内在要求。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组织的基本职责,代表好、维护好和发展好以经济利益、政治民主权力和发展诉求为主要内容的劳动者权益,既是《劳动法》、《工会法》等法律赋予工会的法律地位和职责,更是新时期工会服务大局,推动构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重要职责。
二、正确认识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增强做好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责任感和压力感
当前,从总体上看我们企业的劳动关系是基本稳定的和和谐的,但是,由于安全生产经营管理的压力增大,企业新的的发展战略实施步伐的加快,特别是随着企业内部改革的不断深化,各方利益关系的调整和完善,带来了职工分流转岗、收入分配、劳动时间、劳动条件、劳动保护等等方面诸多新情况、新问题。而我们在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构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推进。
一是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制度还不够健全完善。对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重视不够,认识上存在误区,多数情况下由企业人力资源部或工会代为行使职能。特别是少数企业没有把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当作新形势下维护稳定,促进企业发展的可靠保证,不但不按照上级的有关规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而且把原来工会组织中设立的相应组织进行撤销或合并,进一步弱化了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同时现行劳动争议调解制度不健全,且存在制度虚置现象,不能在实际工作中很好落实,员工对调解委员会的公平性、公正性、政策性信任度低。
二是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人员的素质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调解员队伍专业素质不均衡,且普遍较低,培训和再教育欠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活动、宣传不够,影响力不足。并且由于人们受传统思想的影响,相当部分企业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很少启用劳动争议调解机制。同时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活动单一,工作内容主要为劳动争议出现后的政策解释,功能弱化。
三是工会在调解中的职能有所弱化,作用难以发挥到位。《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在实际工作中,劳动争议调解委会工作受制于企业行政,一些工会干部和调解人员怕得罪领导,不敢大胆依法公正调解,工作处于被动。加之一些用人单位领导对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缺乏正确认识,不重视,不支持,这使得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中的工会代表难以或无法居中调解用人单位和自己所代表的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
四是劳动关系预防预警机制运行不理想。有些企业尚未建立劳动关系预警机制,有些虽然建立了,但作用发挥不明显,是发生了争议案件才着手调动力量去加大力度去处理,有些甚至走上仲裁,有重处理轻预防预报的倾向。预防化解群体性纠纷的经常性工作机制不完善。
三、切实发挥工会组织在做好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推动构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中的作用
一是要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网络。要按照上级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相应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特别是我们煤炭企业要建立自上而下的组织网络,要从集团公司到矿再到区队车间都要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并配备专兼职的工作队伍。同时要不断健全完善工作制度,尤其是要建立考核奖惩机制,使劳动争议调解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二是要加强对调解人员的培训,提高相关人员对调解工作的认识和调解能力。首先,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员应有一颗热爱调解工作的心和良好的品质,公道正派,联系群众,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其次,协同相关部门定期对劳动争议调解员进行《工会法》、《劳动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定期培训,提高其调解工作能力,在调解争议时能够运用相关知识理直气壮地为职工说话,依法维权。再次, 明白劳动争议调解真正的目的不是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作对,而是为了化解企业和职工之间的矛盾,从而达到职工理解企业,企业关爱职工的彼此信任、互利双赢的和谐企业良好氛围,让企业负责人不仅不反对工会参与调解,而且大力支持工会参与主持调解。
三是建立健全劳动关系预警机制,构筑劳动争议预防体系。如何把劳动争议化解在萌芽状态,做到“预防为主”,把维权关口科学前移,是当前工会做好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努力的方向和追求的目标。首先,工会组织在依法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同时,要大力推动完善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职代会和厂务公开制度,从源头维护职工权益,预防劳动争议的发生。其次,要在企业内部以车间工会为单位成立预警工作组,并设立预警员。各级预警机构应建立具体工作职责,对处在萌芽状态的争议案件、可能引发矛盾激化的事件进行疏导,提出解决办法,避免劳动关系矛盾扩大,从而为构建稳定和谐的企业劳动关系奠定坚实的基础。
(作者单位:山东肥矿集团白庄煤矿工会)